《南充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6-01-05 11:28 | 来源: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结合南充实际,市财政局修订了《南充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11日起执行。现将《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211日,市财政局印发《南充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鉴于该《管理办法》已经失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衔接2024821日省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南充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强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全流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2号)、《南充市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南财发〔202252号)等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川财规〔20242号),结合南充市国资国企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办法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个方面2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主要法律政策依据,界定了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定义及适用范围。规定了市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出资人单位)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的职责分工,确立了依法合规、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

(二)上缴标准。明确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应缴利润、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特别利润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分别规定了各类收益的上缴标准: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净利润分类分档比例上缴应缴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配的国有股股息红利全额上缴,并要求建立合理分红机制;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上缴;特别利润需报市政府审批。

(三)收益申报。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发年度收益申报通知,出资人单位组织所监管企业申报。明确了五类收益的具体申报时限、申报主体和所需资料,如应缴利润需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申报并附审计报告,股息红利在股东会决议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等。同时,对因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困难的企业,明确了减、免、缓缴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四)审核解缴。建立了“企业申报出资人单位初审财政部门复核下达缴款通知企业解缴”的工作流程。规定了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如出资人单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财政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明确了不同金额应缴利润及其他收益的缴库时限,其中大额利润(≥1亿元)可申请分两次缴清。所有收益须使用“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科目直接缴入市级金库。

(五)监督检查。明确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机关的监督。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依法开展日常监督,将企业上缴情况纳入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与薪酬挂钩。要求企业如实提供资料、主动接受检查。对不按规定申报、上缴的行为,采取约谈、通报、扣减考核分、移送处理等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则。规定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明确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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