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必需费用确定、公布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2025年7月,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联合印发《关于发布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5〕89号),明确从2025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826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62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为1074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为806元/月。
二、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三)《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关于发布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5〕89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826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20元/月;
(二)关于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074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806元/月。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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