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推进消费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解读

时间:2023-11-30 10:56 | 来源:市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支持鼓励居民消费,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3〕70号)、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消费贷款贴息操作指引>的通知》(川财金〔2023〕80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3]23号),四川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3〕70号)、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消费贷款贴息操作指引>的通知》(川财金〔2023〕80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贴息范围

本方案所指消费贷款,为银行机构向南充市内居民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期及以上,贷款用途为在南充市内线下消费门店购置(家用)汽车、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对于信用卡分期类业务,贴息应为利息收入而非分期手续费。

(二)实施时间

贷款发放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贷款对应的消费发生时间应不早于2023年9月1日,不晚于2024年4月10日,贷款发放时间为2023年、实际消费发生在2024年的贴息可在2024年的申报季进行申请。贴息资金自主申报的期限截至2024年4月10日,未申报的借款主体视作自动放弃贴息。

(三)贴息方式

本次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原则,采用借款主体自主申报、银行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复核并拨付贴息资金的流程和管理方式。单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比例为1.5%,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笔贷款贴息资金不超过3000元。单笔贷款对应的消费支出可为多笔。在全省范围内,同一申报人在不同银行机构符合条件的贷款,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申报贴息的贷款金额大于实际消费支出的,按实际消费支出金额的年化1.5%计算贴息,申报贴息的贷款金额小于实际消费支出的,按贷款金额的年化1.5%计算贴息。

(四)申报主体

贴息资金的申报主体为消费贷款借款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四川境内身份证明材料,能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据实提交贴息申请相关资料,各经办银行机构作为贷款服务主体,要协助客户办理贴息申报,并收集审核本机构客户申报贷款贴息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向属地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五)申报要求

借款主体与经办银行机构签订消费贷款合同、获得贷款资金,并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消费后,通过贷款经办银行机构提交以下贴息申报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非四川籍需提供有

效居住证明)。

2.消费凭证:①申报人本人的银行卡消费POS单或支付 凭证等;②抬头为申报人本人实名的四川地区发票,并由消 费者在发票背面背书“该商品已通过XX(银行机构)申请贷款贴息”;消费者与借款人应为同一主体;收款人与开票商应为同一主体。若借用的消费贷款无明确规定,消费凭证及发票开立时间可早于消费贷款发放当日。商品购销合同可作为补充凭证,但不应作为贷款贴息申报的唯一有效凭证。

3.申报人承诺书(附件1):申报人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真实有效。

4.贷款经办银行机构贴息审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人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消费贷款贴息资金等行为,将被取消申报资格,并按要求退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审核流程

(一)贷款经办银行机构接收客户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于2024年1月31日和2024 年4月10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机构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银行机构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2.佐证资料复印件(客户申报贴息的凭证、承诺函等)

3.银行机构收款账户(含户名、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报送人民银行南充分行审核,人民银行南充分行审核通过后,将银行机构申请表(附件2)及时反馈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2024年5月20日前,人民银行南充分行将审核通过银行机构申请表(附件2)和市州汇总表(附件3) 反馈市级财政部门。

(七)资金拨付

(一)对通过审核的消费贷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一次性将一年期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机构,待省级奖补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结合省级下达资金和市级应承担资金据实向各县(市、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消费信贷贴息市县所需配套资金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市辖区贷款主体贴息由市区各承担50%,扩权县贷款主体贴息由扩权县全额承担)。

(二)贷款银行机构可根据消费贷款产品付息规定,按利息实际支付进度或一次性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主体还本付息账户。贷款存续期间内提前结清或部分归还本金的,按与实际消费金额对应的贷款金额及时间贴息。

(三)贷款银行机构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不符合补贴条件申报贴息等情景。若故意或存在明显疏漏导致违规贴息,须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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