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充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12 18:17 | 来源:南充市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

2021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修订了原有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了新的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资环202112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川环函20211159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修订形成了《南充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24条。

(一)总则。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适用范围为支持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生态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事权明晰、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

(二)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的安排、资金的审核下达、资金的绩效和监管检查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资金项目执行、日常项目监管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财政局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及能力建设和其他污染防治几大方向

(四)资金申报和分配。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和分配程序;明确了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采取因素法预分配,次年考核清算;水和大气激励约束资金以及西充河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按照“年初预分、据实考核、次年清算、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分配清算激励考核。

(五)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六)绩效管理与结果运用。要求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资金绩效与预算分配挂钩。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南充市财政局和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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