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17 15:48 | 来源:南充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修订形成了《南充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南财采〔2021〕9号)。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监督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负面清单共七项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设置资格条件的禁止行为: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制定采购需求的禁止行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违规要求提供样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设置评审因素的禁止行为: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未依法设定价格分;未对评分因素进行量化。

(四)评审过程的禁止行为:未按规定组织开标;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审;非法改变评审结果;评审资料不符合规定。

(五)采购执行的禁止行为: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超标准收取保证金;违规泄露信息;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询问;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

(六)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的禁止行为:未及时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未及时支付资金。

(七)优化营商环境的禁止行为:违规收取服务费或在社会代理机构兼职;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违规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设置门槛。

三、解释权归属

本负面清单由南充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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