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11-12 12:33:28 | 来源:市财政监督局

南财罚〔20247

当事人(单位)南充市水务局

住所:南充市顺庆区北湖路50

法定代表人:付强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川财监督〔20247号)及《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南财监督〔20243号)工作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458开始,南充市水务局20231-20244月严肃财经纪律暨会计监督进行了检查,现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罚。

一、违规事实及认定依据

出纳未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经费账出纳未登记2023年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基建账出纳从基建账套设置之日起,均未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

以上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五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之规定。

基建项目未按要求并账、设置账簿,形成事实上的账外设账

你单位根据具体工程项目设置账套,累计建专账26,未按要求并入机关经费账中,形成事实上的账外设账。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之规定。

工会未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你单位工会账所有科目编码与2022年实施的《工会会计制度》科目编码不一致。

以上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之规定。

(四)原始凭证附件不齐全、不完整共计36,001.11元,账务处理不规范共计404,551.68

经抽查,你单位在20231-20244月会计核算中,存在会计凭证附件不齐全(不完整)、账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涉及金额440,552.79元。如职工到成都参加会议使用行程单报销,未附火车票;职工到仪陇进行学习教育,无会议通知;账务处理时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使用错误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及《政府会计制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检查工作底稿等附件、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因其违法违规事实发生在202471日以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71日前)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会计监督类“……7.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的形式、种类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对核实账务影响较大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罚款。……9.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合计金额不足100万元的。对单位处3,00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10.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或每一年度的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错误不足50处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整改,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补充相关资料,完善相关附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并对单位罚款20,000.00元。你单位今后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监督检查局302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将上述罚款缴入指定银行账户。待你单位缴款后,再到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作为账务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以上处罚整改落实情况,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30日内,书面报送南充市财政监督检查局309室。

                            南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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