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5-29 16:12:41 | 来源: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川财规〔202215号)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和规定,财政局起草了《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6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市政府新区2号楼南充市财政局综合科,信封上注明“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及指导性目录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请发至:306682847@qq.com

附件:1.《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征求意见稿)》     

                                                       

                                                          南充市财政局

      2023529

附件1

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管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且确实适宜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除具备特定条件的个人外,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具体需求确定,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相应经费预算调整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暂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并确定其角色定位。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级各部门在全市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条件成熟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预算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资金已在年度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中足额安排。

第十九条编制购买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综合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基础上,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据实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明确编制要求。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申报购买服务预算。购买主体应结合自身职责和业务需要,根据《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按要求报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报表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条  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通过综合平衡后,编入部门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调整。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在本年度内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事项,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中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级各部门应逐步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具备条件的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综〔201935号)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重大服务项目,可据实实施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选择部分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章  购买方式及流程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其他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采用适当采购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民法典》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统筹设定服务项目目标要求和服务需求,科学确定服务项目质量标准。负责根据项目特点明确购买需求和验收标准并据此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组织制定本部门购买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施行起,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征求意见稿)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A

公共服务




A01


公共安全

服务



A0101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


A0102



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


A0103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


A0104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


A0105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性服务


A0106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性服务


A0107



社会治安辅助性服务


A0108



交通安全辅助性服务


A0109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服务


A0110



安全评价服务


A011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


A0112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安全服务


A02


教育公共

服务



A0201



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


A0202



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A0203



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


A0204



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


A0205



国防教育服务


A0206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性服务


A0207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服务


A0208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A0209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与监测服务


A0210



公益性教育服务


A0211



支教助学与扶贫助困服务


A0212



论文抽检服务


A0213



教育督导评估辅助性服务


A0214



政府委托的其他教育公共服务


A03


就业公共

服务



A0301



就业指导服务


A0302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A0303



创业指导服务


A0304



人才服务


A0305



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辅助性服务


A0306



公共就业信息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A0307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服务


A0308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服务


A0309



政府委托的其他就业公共服务


A04


社会保障服务



A0401



儿童福利服务


A0402



基本养老服务


A0403



社会救助服务


A0404



扶贫济困服务


A0405



优抚安置服务


A0406



残疾人服务


A0407



法律援助服务


A0408



婚姻管理服务


A0409



殡葬管理服务


A0410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


A0411



社会保险服务


A0412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A05


卫生健康公共服务



A0501



传染病防控服务


A0502



地方病防控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A0503



应急救治服务


A0504



食品药品安全服务


A0505



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


A0506



卫生健康规划、标准研究、课题研究、咨询及宣传辅助性服务


A0507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服务


A0508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A0509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服务


A0510



灾害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辅助性服务


A0511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服务


A0512



公共卫生状况评估服务


A0513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服务


A0514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管理辅助性服务


A0515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服务


A0516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服务


A0517



政府委托的其他卫生健康公共服务


A06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服务



A0601



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


A0602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


A0604



废弃物处理服务


A0605



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


A0606



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


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


A0608



生态修复监测监管辅助性服务 


A0609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与确权登记辅助性服务


A0610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性服务


A0611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A0612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服务


A0613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服务


A0614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演练辅助性服务


A0615



政府委托的其他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


A07


科技公共

服务



A0701



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


A0702



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


A0703



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


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


A0705



技术创新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A0706



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咨询、信息服务


A0707



政府委托的其他科技公共服务


A08


文化公共服务



A0801



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


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A0803



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


A0804



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性服务


A0805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服务


A0806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服务


A0807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


A0808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服务


A0809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服务


A0810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组织与实施服务


A0811



政府委托的其他文化公共服务


A09


体育公共

服务



A0901



体育组织服务


A0902



体育场馆服务


A0903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性服务


A0904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A0905



政府组织的体育培训及全民健身指导服务


A0906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A0907



政府委托的其他体育公共服务


A10


社会治理

服务



A1001



社区治理服务


A1002



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


A1003



社会工作服务


A1004



人民调解服务


A1005



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


A1006



社区矫正服务


A1007



慈善救济服务


A1008



安置帮教服务


A1009



社会治理宣传服务


A1010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治理服务


A1011



社会组织孵化园运营管理服务


A11


城乡维护

服务



A1101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A1102



公共设施维修维护服务


A1103



政府委托的其他城乡维护服务


A12


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

服务



A1201



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


A1203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


A1204



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


A1205



动植物疫病防治服务


A1206



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


A1207



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


A1208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


A1209



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


A1210



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


A1211



林区管理服务


A1212



水利设施养护服务


A1213



乡村振兴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性服务


A1214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A1215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服务


A1216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辅助性服务


A1217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服务


A1218



政府组织的农业、林业和水利灾害救助辅助性服务


A1219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A1220



动植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A1221



政府委托的其他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


A13


交通运输公共服务



A1301



水路运输保障服务


A1302



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


A1303



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


A1304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辅助性服务


A1305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服务


A1306



政府委托的其他交通运输公共服务


A14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

服务



A1401



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


A1402



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A1403



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


A1404



灾害救援救助服务


A1405



灾后防疫服务


A1406



灾情调查评估服务


A1407



灾害风险普查服务


A1408



灾害隐患识别监测服务


A1409



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评估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A1410



应急演练服务


A1411



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服务


A1412



政府组织的防灾减灾教育、培训服务


A1413



应急管理实战化运行服务


A1414



应急管理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辅助性服务


A1415



政府委托的其他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


A15


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



A1501



公共信息服务


A1502



公共公益宣传服务


A1503



公共公益展览服务


A1504



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


A1505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


A16


行业管理

服务



A1601



行业规划服务


A1602



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


A1603



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A1604



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


A1605



行业规范服务


A1606



行业标准制修订辅助性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A1607



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A1608



行业咨询服务


A1609



行业人才培养服务


A1610



行业管理政策研究辅助性服务


A1611



行业信息服务


A1612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管理服务


A17


技术性公共服务



A1701



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


A1702



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


A1703



监测服务


A1704



气象服务


A1705



政府委托的其他技术性公共服务


A18


其他公共

服务



A1801



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


A1802



农村金融发展服务


B

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




B01


法律服务



B0101



法律顾问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B0102



法律咨询服务


B0103



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


B0104



见证及公证服务


B0105



行政复议辅助性服务


B0106



村(社区)法律支持服务


B0107



行政调解辅助性服务


B0108



司法救助辅助性服务


B0109



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


B02


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

服务



B0201



课题研究服务


B0202



社会调查服务


B0203



政府委托的其他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


B03


会计审计

服务



B0301



会计服务


B0302



审计服务


B0303



政府委托的其他会计审计服务


B04


会议服务



B0401



会议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B0402



经贸服务


B0403



展览服务


B0404



政府委托的其他会议服务


B05


监督检查辅助性服务



B0501



监督检查辅助性服务


B0502



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


B0503



政府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辅助性服务


B06


工程服务



B060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B0602



工程监理服务


B0603



招投标代理服务


B0604



工程规划服务


B0605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辅助性服务


B0606



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服务


B0607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服务


B0608



工程评价服务


B0609



政府委托的其他工程服务


B0610



工程咨询审查


B0611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B0612



工程检测(监测)服务


B07


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



B0701



评审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B0702



评估和评价服务


B0703



政府委托的其他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


B08


咨询服务



B0801



立法咨询


B0802



司法咨询


B0803



行政咨询


B0804



政府委托的其他咨询服务


B09


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



B0901



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B0902



党建(党风)培训服务


B0903



政府委托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


B10


信息化服务



B1001



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


B1002



数据处理服务


B1003



网络接入服务


B1004



信息安全辅助性服务


B1005



政府委托的其他信息化服务


B11


后勤服务



B1101



维修保养服务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备注

B1102



物业管理服务


B1103



安全服务


B1104



印刷和出版服务


B1105



餐饮服务


B1106



租赁服务


B1107



政府委托的其他后勤服务


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



B1201



翻译服务


B1202



档案管理服务


B1203



外事服务


B1204



政府委托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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