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有关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等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有关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跨区域或不宜由县(市、区)城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查处,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职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本行业、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对下一级城管领域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执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参与市辖城区城市规划新建、改扩建项目中涉及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综合验收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级事权范围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工作。
(八)负责城管领域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办理城管领域来信来访工作,受理有关举报投诉。
(九)负责市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负责指导、督促全市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维护市本级数字化城管系统。
(十一)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的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城市供排水、节约用水、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县(市、区)的城市排水、节约用水、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级事权范围内排水管网及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