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市辖城区共享(电)单车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3-09-01 19:57:43 | 来源:执法监督科

为进一步加强共享(电)单车规范运营服务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共享(电)单车有序健康发展,市城管执法局草拟了《南充市市辖城区共享(电)单车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930日前

二、意见反馈

请各单位、组织和公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邮寄地址: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监督科(南充市顺庆区万年东路1号901室,邮编637000)

2.联系人:孟科长

3.联系电话:0817—2666205

4.电子邮箱:1613402105@qq.com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1日

南充市市辖城区共享(电)单车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便利,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共享(电)单车领域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南充市市辖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积极倡导市民绿色、低碳、文明出行,促进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协调发展,有效促进共享(电)单车有序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南充市市辖城区范围内的共享(电)单车管理。本实施意见所称共享(电)单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为市民提供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和短距离出行,兼顾休闲、旅游、健身等功能,也是城市交通的重要补充,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三)发展定位。市辖城区共享(电)单车管理总原则为“规模合理、公平竞争、投放有序、停放规范”,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方式,实行规范化市场引入机制。市辖城区共享(电)单车总投放规模、首批引入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企业的数量,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进行科学测算,投放共享(电)单车实施专用号牌号段管理,并保持动态平衡。

二、职责分工

(四)市级部门(单位)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以1年为周期核定共享(电)单车投放总量并及时发布。

市公安局负责共享(电)单车的登记,核发专用号段非机动车号牌;负责规范共享(电)单车的通行管理;负责查处盗窃、故意损毁共享(电)单车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在新建、改建、扩建市辖城区道路时按照规划统筹建设慢行车道,提高慢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共享(电)单车区域投量调整,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落实专用号牌号段管理;指导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科学规划设置共享(电)单车停放区(点位)、指导运营企业设置高精度电子围栏、加强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负责市级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运行管理;负责共享(电)单车停放区(点位)及周边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完善慢行系统专项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市经信局、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共享(电)单车管理的相关监督检查和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电)单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促进共享(电)单车行业规范发展。

(五)三区政府及南充经开区管委会、南充临江新区管委会职责。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南充经开区、南充临江新区落实属地管理,负责对本辖区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监督,压实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倡导绿色文明出行,建立联合执法长效保障机制,落实辖区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

三、运营企业引入

(六)申请从事共享(电)单车的运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责任的企业营业执照(设立的公司为子公司的,其母公司、子公司未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运营当地有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设立固定的保障机构,有固定管理人员负责相关规范停车秩序的设施投入能力的管理工作;

3.运营企业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4.投放车辆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行业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应符合最新国标车的要求,能够提供国标车检验报告、车辆合格证、《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取得CCC认证证书;

5.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应具备:(1)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轨迹分析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中央控制系统;在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单车停车泊位内精准投(停)放;“电子围栏”以外区域用户零停放;(2)车辆具备智能定位系统、智能锁、配备安全头盔;

6.企业需要以车辆品质、运营方案为评选标准进行评选,评选时需提供营业执照、运营资质、应急处理方案、共享(电)单车运营方案、共享(电)单车事故应急预案、服务质量承诺制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等基本文件;

7.运营企业必须具备共享(电)单车相关系统数据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开放,接受查询,实时接入市级行业监控平台,包括车辆投放数量、注册用户信息、分布情况、车辆使用运行情况,服务点位置、车辆轨迹、使用频率,车辆运营信息等数据,实时对政府部门开放以协助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8.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数据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向他人提供承租人身份信息,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9.申请人运营模式为直营,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所运营共享(电)单车具有与之相配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运营的平台出行系统被评为软件产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严格按照规范化市场引入机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审核评分方式,以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投放总量根据引入企业数量平均分配。

    四、企业运营服务管理

(八)运营企业应当履行运营服务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1.应当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承租人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2.公布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3.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4.通过银行或具备相关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不得收取用户押金和预付金;

5.根据核定投放量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核发非机动车号牌后,方可投入运营并在道路行驶;

6.依法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7.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承租人负有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督管理;

8.协助相关部门对共享(电)单车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

9.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精度1米以内)等先进技术手段实施运营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确保共享(电)单车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10.运营企业应足量配备运维人员、专用调度车辆,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置效率,按照投放区“半栏投放、满栏减半”的要求,及时调运车辆保持区域核定投放车辆平衡;

11.应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包括设置本地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和公布服务热线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1)服务热线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通,安排人员值班,并留存记录备查;(2)车辆、智能锁等发生故障,服务人员应对用户的求助及时给予帮助和处理,相关记录留存备查;(3)对用户投诉、咨询信息应在24小时内有处理结果,对用户的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12.运营企业应及时对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的投诉信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于48小时内反馈监督管理部门;

13.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依法保护承租人隐私、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车辆停放秩序与运维管理

(九)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停放规范管理制度;应当根据车辆潮汐流向合理制定调度方案;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等。

(十)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防止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运营企业应在发现或接到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清运完毕。未能按时清运完毕的,由辖区公安交警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第三方企业代为应急拖移处置,拖移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十一)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城市桥梁、人行天桥、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有效通行宽度不足2米的人行道禁止停放共享(电)单车。

(十二)承租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营企业服务协议等规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不得使用共享(电)单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不得将共享(电)单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不得通过手机注册解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共享(电)单车。

(十三)依托互联网资源加强共享(电)单车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用户严重失信行为及恶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信息记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退出机制及考核惩罚清退机制

(十四)运营企业自行申请退出南充市辖城区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社会通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十五)共享(电)单车运营考核管理制度,对共享(电)单车的运营、投放、调度和停放秩序等服务管理质量进行考核每月组织一次集中考核,结合日常考评对运营企业进行总体评价。考核时达不到管理要求的,由城管部门及时督促企业整改,确保运营企业保持高质量服务水平。对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处理。

(十六)运营企业不具备运营能力、不履行主体责任、不符合自律要求或未达到其他管理规定标准,符合退出条件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取消运营资格。按照引入机制根据排名进行更换运营企业。对未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的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处理。

(十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共享(电)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经核实可作为考核考评依据。

(十八)运营企业如未按本实施意见投放、运营、维护、管理共享(电)单车,严重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七、附则

(十九)本实施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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