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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2-0157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充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2-22
文号
南府发〔2022〕16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2-22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南充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重点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督导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充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南充市境内的国省重点项目。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三)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四)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五)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六)已争取到中省预算内资金等上级政策资金的项目。

(七)已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重大项目。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按建设阶段分为竣工、续建、新开工和加快前期四个批次项目。竣工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且当年能够竣工投用(产)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本年度前已开工建设且当年继续实施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加快前期项目是指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正在开展前期工作,拟于2至3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主导类项目和社会资本类项目。政府主导类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凡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一律纳入“一网监”平台监管;社会资本类项目是指除政府主导类项目外的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  南充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是全市重点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筛选、协调、服务、督导和考核等工作。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牵头抓好全市重点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目标考核;市委重大产业和项目推进办牵头抓好全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督查督导以及存在问题和困难的统筹协调解决;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参与市重点项目政策制定、项目确定、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生成

第七条  根据国家、省战略部署、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突出重点、示范支撑、引导发展、优化结构的原则,市委、市政府每年确定实施一批市重点项目,并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筛选一批具有战略性、功能性、支撑性的重大项目为市级重点推进项目。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申报程序如下:

(一)根据国省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市重点项目办分年度制定印发市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范围,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重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市重点项目谋划储备、筛选申报的责任主体,经认真组织研究、科学评估论证、谋划编报形成项目建议名单,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正式申请文件,并按照项目建设批次分类提供项目立项(备案/核准)、环评审批、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施工许可证等支撑性要件。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负责。

(三)已纳入上一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未竣工项目,且满足市重点项目准入条件,无特殊原因,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

(四)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市重点项目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五)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其他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会商会审,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并征求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项目工作责任。

(一)市重点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协调调度、要素保障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社会稳定等有关工作。

(二)市重点项目业主是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完善项目前期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进项目加快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服从重点项目管理,按要求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及投资信息;主动配合督查、审计、检查、监察等工作,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作用,按照职能职责积极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市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四)要素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细化完善支持政策,优先保障资金、用地、环境容量、水电油气和建筑材料等方面需求,积极给予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支持。涉及管网、线路搬迁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五)审批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主动为市重点项目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环节。

(六)参与市重点项目实施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主导类项目强化计划管理。政府主导类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目标进度要求和项目审批文件合理制定建设计划。项目业主单位按月分解项目投资和建设计划,报市重点项目办备案,作为项目督查考核的重要依据。市重点项目办对应开工未开工和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责任单位,加强预警、约谈、督导力度,推动项目加快实施。政府主导类项目应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财政部门对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政府主导类项目加强资金来源审核,严格执行政府隐性债务管理规定。

(二)社会资本类项目强化协调服务。突出社会投资人主体地位,项目业主按照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制定建设和投资计划。政府部门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管理,不得密集开展各种形式的督导、调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建设秩序;严禁设置障碍,干扰项目推进。市重点项目办会同相关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助推项目加快建设。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市重点项目办根据市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动态提出市重点项目调整建议方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

(一)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规划调整、市场条件变化、不可抗力及其他因素影响停止实施或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申请退出市重点项目。

(二)申请调出的项目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重点项目办书面说明情况,按程序退出市重点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退出的政府主导类项目,相关责任单位要继续加强跟踪调度,化解难题,确保中、省、市预算内资金的使用和下达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弄虚作假、不服从重点项目管理及推进不力的项目,可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可按程序申报增列市重点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  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定期策划、招引一批重大项目,滚动录入市重点储备项目库,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条件成熟的项目争取列入市重点项目前期或开工批次,已开工市重点项目年底自动结转并滚动推进直到项目竣工投用,形成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接续推进的市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信息管理。重点项目责任单位通过“南充市重点项目管理平台”每月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完成投资(形象进度法填报)、资金支付、开工和竣工时间、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视频等,实时反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已开工项目应在工地现场安装视频设备,并接入全市重点项目作战指挥平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本行业、本地区重点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建设信息,确保投资和形象进度真实、合规。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市档案馆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重点项目档案工作。重点项目业主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档案材料(文字、音像、图片)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完善谋划储备机制。市重点项目办依托“南充市重点项目管理平台”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各县(市、区)、南充临江新区、南充经济开发区、市级相关部门、市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梳理国省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动方案中涉及南充的重大项目,及时录入项目储备库;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围绕落实落地主体功能区战略定位、县域经济发展定位和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动态策划包装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按月录入重点项目储备库;经合外事部门及时移交已签约注册的重大招引项目,定期录入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加大支持力度,突出重点、有序有度配置资源,提高储备前期项目转化率,形成滚动储备、接续转化的良性循环,市重点项目办按照项目成熟度适时纳入市重点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  完善招商项目预审和落地对接机制。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合作协议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协议合同签订之前,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具体负责,召集发改、财政、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金融、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政策、市场前景、技术水平、环境风险以及投资方的资信实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预审。项目签约后,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协同做好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节能审查、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工作。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完善协调调度机制。落实“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分级分线、协同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市领导牵头抓好联系的市重点推进项目,并按照分管行业(单位)、联系县(市、区)两条线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主动认领、主动协调、主动服务,并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汇报各自行业领域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和问题协调解决情况。市委重大产业和项目推进办定期收集重点项目推进中需市级及以上层面协调解决事项,建立工作台账,及时牵头组织相关市级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化解难题。原则上,一般性问题由各地各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共性问题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研究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完善培训提升机制。聚焦国省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点投向和重点领域,市重点项目办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谋划、管理和推进专题培训,提高项目谋划编报水平,提升办理立项(备案)、能评、环评、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前期工作能力,助推重点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市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或过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加大市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市重点项目在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负责筹措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控制所批复的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二)各级财政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的前提下,优先安排资金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接中省政策,争取地方政府债券、中省预算内资金及其他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将向上争取资金情况纳入各部门目标绩效考核。

(三)加大前期工作投入。市财政每年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及项目实际需求,遵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重点项目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各地各部门加快前期工作项目谋划储备和资金申报情况,统筹制定全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安排年度计划,负责做好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组织申报、资金安排、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开展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评、水保等项目前期各类报告编制及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等费用,重点保障市本级项目和跨县(市、区)重点项目前期费用(重特大基础设施项目单独预算)。对县(市、区)列入全省、全市加快前期和新开工批次的重点项目按照“突出重点、据实据效、择优选择、以奖代补”的原则统筹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已获得国、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足额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确保项目前期成熟度,推动项目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做好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市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票短融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动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积极支持参与开展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落地,鼓励引导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开展市重点项目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组建金融服务“顾问”,务实推动重点项目与各类资金供给方深度对接。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省分行加大对南充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各县(市、区)按照“集中攻关一批、加快前期一批、谋划储备一批”加强与省、市金融机构融资对接。市重点项目办会同市金融工作局汇总梳理全市重点项目融资情况,定期组织举行融资对接会,提升重点项目融资效率。

(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市国资委等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借、用、建、管、还”的投融资机制,同时提升国有平台公司管理水平,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引入基金、开放式改制重组等方式,创造市场化融资主体资格和项目条件,采用系统化综合融资解决方案,有效解决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四)支持为市重点项目融资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围绕市重点项目加快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社会资本投入市重点项目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第二十四条  加大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用地保障部门按照重点项目时序进度计划和投资履约情况分期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额保障市级重点推进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五条  优化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全面实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对市重点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市重点推进项目建立完善服务经理制度,由各项目牵头部门明确一名中层及以上干部担任项目服务经理,主要负责协助项目业主做好项目立项或开工前的资料准备、跟踪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为业主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及项目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工作,为全市重点项目推进提供“点对点”服务。

第二十六条  加强重点项目工作组织保障。市重点项目办每年定期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项目工作情况并提交市委组织部。市、县(市、区)组织部门适时深入项目一线了解项目推动情况和干部群众反映情况,统筹建立市重点项目干部实绩档案,对项目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显著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培养,积极推荐提拔或重用,并在向中、省、市推荐评先选优对象时,注重向项目工作一线倾斜。对项目推动不力,整改措施不实,两次及以上被省、市项目主管部门或目标绩效管理部门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市重点项目办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对有关项目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同志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督导考核

第二十七条  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全市重点项目名单印发实施后,市重点项目办会同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市委重大产业和项目推进办等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结合项目规划、施工计划和年度目标,倒排工期、顺排工序,及时按月分解下达重点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度,并作为督查挂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开展“红黑榜”通报。每季度对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会同市委重大产业和项目推进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红黑榜”建议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印发。通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实施加扣分。

第二十九条  加大重点项目工作激励支持力度。在年度考核中,对重点项目推进累计二次以上(含二次)进入“红榜”,且未进入过“黑榜”的(市重点项目推进或投资运行均可),给予政策激励。

(一)用地方面,对省上奖励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按工作贡献度全额分配下达县(市、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全市土地规划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面予以倾斜。

(二)资金方面,对获得省上奖励的资金等按工作贡献度全额分配下达县(市、区)或当年度省、市重点项目;在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较好的县(市、区)给予新增专项债券倾斜支持。

(三)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方面,由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评选的先进单位作为市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市级部门(单位)在当年度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可适当加分。没有影响评优情形的,评选的先进个人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符合任用条件的,依照组织程序,优先推荐提拔重用。

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工作督导问责。对年度内重点项目推进进入“黑榜”名单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县(市、区)或市级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两次及以上进入“黑榜”的,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县(市、区)或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并在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上作检讨。同时,作为市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加大重点项目廉政监管。对在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前期工作方面

1. 违规招投标;

2. 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滞后,问题困难久拖不决,协调不力;

3. 项目前期审批效率低下、“吃拿卡要”,为项目开工建设设置障碍;

4.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项目推进实施方面

1.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决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

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

3. 滥用职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

4.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项目竣工验收方面

1. 验收单位违规出具竣工验收结论或意见;

2. 项目验收单位不按时验收、“吃拿卡要”;

3.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程度、影响大小、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实施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充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南府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报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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