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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2-0148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充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3-22
文号
南府发〔2019〕5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3-22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06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2日  



南充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部署要求,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我市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服务,为建设成渝第二城、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毋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南充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设立南充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委员会(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审定《南充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优秀成果等级,决定评定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市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其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市评委会主任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兼职副主席担任;委员由各学科评审组组长、副组长担任,组成人员若由于组织人事变动,可进行调整;因工作需要,主任可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的评定,提出优秀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提交市评委会审定。
    第六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于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市评委会办公室对市评委会及学科评审组成员实行诚信管理。

第三章  参评范围

第七条  参评成果应属于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  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属申报参评范围: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资料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
    (二)经市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印的书籍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
    (三)国家级、省级、市级社科研究已结项课题等;
    (四)未曾公开发表但被市委、市政府及以上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
    (五)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
    (六)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的同一专题的系列论文;
    (七)丛书中独立完整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八)多卷本的整套学术专著。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般应在规定年限内申报参评。对在规定年限以前发表或者结项的未曾参评、确有重大价值、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成果,也可申报参评。
    第九条  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属申报参评范围:
    (一)各类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及简单剪辑转抄的资料书;
    (二)丛书中有不属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不得作为一项成果整体申报参评;
    (三)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
    (四)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参评成果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单位、机构、团体等,下同);
    (二)本市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且研究成果具有应用价值的;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作者与市外作者合作,其研究成果由市内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并征得合作者书面同意的。

第四章  等级设置

第十一条  南充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设一等社科优秀成果、二等社科优秀成果、三等社科优秀成果。
    第十二条  每次评出的优秀成果不超过100项,其中一等社科优秀成果不超过10项,二等社科优秀成果不超过20项,三等社科优秀成果不超过70项。

第五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南充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的参评成果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当代的和历史的重大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反映客观真理的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结论;开拓了新的领域,填补了学科空白;对原有结论作出新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在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应用研究成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见解、建议和方案,对党和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其他研究成果
    1.科普读物。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内容深入浅出,语言生动凝炼,传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2.工具书(资料书)。适应社会科学和实际生活的需要,综合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内容科学准确、全面、通俗,言简意赅,使用方便。
    3.古籍整理。古籍整理准确可靠,校订精密,起到了钩沉补漏的作用;注释简明有据,方法科学,修辞严谨,富有新意。

第六章  成果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申报者可选择以个人或集体(单位、机构、团体等,下同)名义进行申报。集体申报须出具集体申报说明,且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多人合作的成果,应视贡献大小,经课题组讨论协商,明确5名主研人员,由第一作者牵头申报;若以个人或部分成员申报,须出具课题组协商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市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县(市、区)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其他申报者向所在单位(机构、团体等,下同)负责科研工作的部门申报。市级学会、县(市、区)社科联、单位负责科研工作的部门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初评后,填写《南充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申报汇总表》,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申报项数。一位作者只能独立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可增报一项,以集体或单位署名的,原则上不限申报项数。
    第十七条  凡申报参评的成果材料不返还申报者,评审结束后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合格后,分送各学科评审组评定。各学科评审组提出优秀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提交市评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市评委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对拟评为一、二等的社科优秀成果,聘请市外知名专家复审。复审后,市评委会提出拟评定为一、二、三等的社科优秀成果,在市级主流媒体上公示30日。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投诉或异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审定。市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社科优秀成果及其等级。
    第二十条  市评委会确定的一、二、三等社科优秀成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一、二、三等的社科优秀成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优秀成果证书。
    第二十二条  社科优秀成果等级证书存根存入作者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南充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名录载入当年南充市志。

第九章  评定纪律

第二十四条  参评作者必须严守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实事求是申报。凡参评成果经鉴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成果参评资格或撤销已获等级,通报批评、追回证书、4年内不得申报参评,并通知作者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定工作人员,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评定标准,严格评定质量,遵守保密制度。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评定工作情况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定工作资格,4年内不得参与评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所有参与评定工作人员均应主动回避,不得评定本人或亲属的参评成果。一经发现违规,取消评定工作资格和应回避的参评成果资格,通知评定工作人员和参评成果作者所在单位,4年内不得参与评定。
    第二十七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立评定工作纪律监督组监督评定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南充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市级学会设立学科特色突出的社科优秀成果评定项目,培育在本学科内有影响的学术评定品牌,经费自筹。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公布实施的《南充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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