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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2-0265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29
文号
南府办函〔2022〕113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策文件解读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6-29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政策文件解读制度(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南充市政策文件解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社会公众对本市政策的知晓度,准确传递政策意图,保证政策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根据国、省有关文件规定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南府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策文件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

(一)政府规章;

(二)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涉及面广、事关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规划、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重大经济和行政决策事项等。

第三条  政策文件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制定谁解读、谁解读谁负责、谁解读谁发布”的原则。

第四条  政策文件已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了解释主体的,由有解释权的部门(单位)负责政策解读。

未明确解释主体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文件,由起草政策文件的部门(单位)负责解读;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制定的政策文件,由制定部门(单位)负责解读;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其他联合发文部门(单位)配合。

第五条  政策文件解读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公开即时解读,政策文件公开发布时,由解读主体进行同步解读,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二)跟踪回应解读,政策文件公开发布后,由解读主体密切跟踪舆情,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分段、分次、持续进行回应解读;

(三)常态化解读,政策文件有效期内,由解读主体负责日常解读;

(四)综合集成解读,涉及相同行业领域的政策文件,由该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作为解读主体,牵头收集、梳理、汇总相关解读信息后,集成对外发布解读信息。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

(一)政策文件出台背景,含依据、目的、新旧政策差异说明等;

(二)政策文件制定过程,含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说明;

(三)政策文件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主要措施、重点条文、注意事项等;

(四)抽象概念、新名词、关键词、专业术语等解释;

(五)指定的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解读人办公联系方式等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政策文件解读应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可通过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八条  政策文件解读坚持“发布、解读、回应”联动,“政策文件、解读材料、解读机构、解读人、办公联系方式及新闻通稿”同步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政策文件解读方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政策文件解读的形式;

(二)政策文件解读的载体和发布渠道;

(三)政策文件的解读机构、解读人、办公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审签。政策文件解读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起草部门(单位)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起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起草部门(单位)报送代拟稿时,将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未同步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或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不予送审、不予发文;

(三)政策文件发布后,起草部门(单位)应按审定的解读方案实施解读。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解读材料的,起草部门(单位)应于政策文件发布当日内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发布解读材料,并同步推送至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

第十一条  负责政策文件解读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具体起草政策文件的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为日常解读人。

政策文件解读人负责及时、准确解读政策文件,主要承担政策文件常态化解读、接受社会公众咨询、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评估政策文件实施效果等职责,解读人及其办公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听人员、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等作为政策文件解读人的有效补充,在业务范围内承担部分政策文件解读职责。

第十二条  政策文件解读单位(部门)应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密切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政策文件解读部门(单位)应对政策文件执行期间出现的新情况、群众反映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研究,并将执行效果评估情况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政策修订建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将各地、各部门(单位)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监督。政策文件解读单位做好政策解读的工作保障,提高解读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因政策文件解读不及时、不准确,造成政策文件被误解误读,引发负面舆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政策文件解读部门(单位)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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