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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2-0265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16
文号
南府办函〔2022〕93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流程及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5-16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流程及评定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南充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流程及评定标准(试行)


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加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烈士纪念设施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一、申报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在全市范围内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 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 在全市影响较大,功能发挥较好,且安葬烈士较多的烈士纪念设施;

4. 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二)被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且配备有相应人员,制度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未按规定履行新建、迁建、改扩建报批程序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

(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

(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五)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

(六)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评定标准

按照《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分表》(附件2)标准,基本项得分达到85分以上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的基本条件,加分多的优先评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申报程序

(一)自评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由保护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评。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材料评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需补充材料的,提出补充材料的办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三)实地核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查核实,提出核查意见。

(四)提出意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材料评审和实地核查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对同意确认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办意见。

(五)审批公布。市人民政府对拟批准的烈士纪念设施在官方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批准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六)设立保护标志。被公布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置保护标志。

(七)备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批准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附件:1.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2.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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