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印发《南充市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1-22 00:00:00 | 来源:南充住建局

                                南建发〔2021〕1号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充经开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制度,全力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建筑市场的影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2020年3月31日印发的《南充市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南建发〔2020〕6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充市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4日

 

                          南充市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933号)、《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1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标准

   在本市市辖城区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所有施工企业,按照工程价的3%交纳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工程价为包括主材在内的项目建筑安装造价,其中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按中标金额计价,商品房开发项目原则上计价标准不得低于1500元/m2。

    二、交纳方式

    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由施工企业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按相关条件,可以采取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交纳。

   (一)新开工项目的施工企业,在交纳保证金之日的前一年以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以现金方式全额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交纳上限为在同一保证金监管部门单个项目1000万元,多个项目2000万元;已达到保证金交纳上限的,对超出上限部分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任一方式交纳保证金。

   1.在南充市范围内被纳入建设领域有关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2.在南充市范围内被纳入人社部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黑名单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名单;

   3.在南充市范围内受到住建、人社、城管等部门有关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方面行政处罚;

   4.在南充市承建项目被住建、人社部门核实存在工资拖欠问题,或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发生过集访、群访等事件,受到住建、人社等部门书面通报;

   5.在南充市已承建项目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管理、分离拨款、农民工工资专户、总包单位直发、委托银行代发、按月足额发放等制度,受到住建、人社等部门书面通报或行政处罚(处理);

   6.动用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在交纳保证金之日的前一年以内,凡出现本款第2、第3、第4情形中任意一项的,施工企业按照工程价的4%交纳保证金。

    (二)凡未出现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任一方式交纳保证金:

   1.现金方式。对选择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的,可实行减交、 保证金上限等激励措施。

   (1)在交纳保证金之日的前两年以内,符合以下规定的项目,由施工企业提供有效证明后,保证金可予以减交。以下每项内的减交比例不累计,各项减交比例累计不超过50%。

    ① 施工企业获得过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其行业协会书面表彰奖励的,减交40%的保证金。

        ② 施工企业获得过市(州)人民政府、省级部门及其行业协会(包括省级建设系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不含各类示范、观摩项目)书面表彰奖励的,减交30%的保证金。

    ③ 施工企业获得过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予的“南充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以及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括市级建设系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建筑强企等荣誉)书面表扬的,减交20%的保证金。

    ④ 对项目实行了实名制管理、分离拨款、银行专账发放且项目未发生建筑工人工资信访事件,并被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联合发文表扬的施工企业,新承接的项目减交20%的保证金。

    ⑤ 本市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企业减交30%保证金;本市二级施工资质企业减交20%保证金。

   (2)在同一保证金监管部门实际交纳现金保证金的企业,单个项目交纳上限为500万元,多个项目交纳上限为1000万元。

    2.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

    (1)对选择以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交纳保证金的,保单采取见索即赔(付)方式,由银行或保险机构直接按照第一条中规定的保证金交纳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保证金金额后予以办理,并于每月底汇总后反馈项目保证金监管部门。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交纳保证金不享有减交、保证金上限等激励措施。

    (2)提供保函的银行和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为项目所在地银行或保险机构。

    三、动用和退还

   (一)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需动用现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时,经人社、住建部门书面确认,由保证金现金监管部门、相关银行或保险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或提供现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发放,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现场监督。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二)现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被动用后,由保证金监管部门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交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的责任企业,将依法依规查处。

   (三)为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根据属地政府要求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函,可将项目保证金转至属地政府指定账户,由属地政府监管使用,并由属地政府承担后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责任。

   (四)保证金以现金方式交纳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了实名制管理、分离拨款、银行专账在线直发建筑工人工资6个月以上,且本项目开工以来未发生建筑工人工资欠薪信访事件,经人社、住建部门核定,可提前退付已交纳保证金的50%(实行了保证金上限的项目除外)。

   (五)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施工企业在项目现场大门和本地报刊(南充日报或晚报)公告,且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无拖欠工资现象的,经人社、住建部门核定,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现金或解除银行保函、保证金保险。对实行了保证金上限的项目,在留足未竣工备案项目的保证金后,其余部分可全部退还。

    (六)在本办法发布之前,保证金以现金方式交纳的企业,按照本办法交纳标准计算存在超额交纳保证金的,其超额部分可退还原交纳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四、 监督管理

   (一)项目因违法分包、转包、结算纠纷等造成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经仲裁调解、法院判决或住建、人社部门书面核实通报,开发、施工企业存在主体责任的,其一年内新实施的建设项目须以现金方式全额交纳保证金。

   (二)若项目未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金的保函、保险有效期已满,由施工企业在保函或保单到期前一个月自行办理续保, 重新提供有效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至保证金监管部门,也可在保函、保险失效前按投保金额重新现金交纳保证金。未在有效期限内续保或现金交纳保证金的,由住建、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投保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排查和风险评估预警,建立台账,提出风险化解措施,及时反馈相关人社、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对不及时开展日常排查和风险预警的保险机构,经住建和人社部门核实后,将限制其承保范围;对未按约定及时赔付的保险机构,将取消其在我市的承保资格。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20年3月31日印发的《南充市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南建发〔2020〕6号)废止,若执行期间国、省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具体条款由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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