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9146489/2022-0001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4-06
文号
有效性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06 17:22 |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23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探索完善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方法、路径和有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相关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药品范围及适用机构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29种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原则上全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均适用本通知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试点药品支付规则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结算药品费用的基准。

(一)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医保基金和患者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统筹区政策规定分担。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按统筹区政策规定分担。

(二)对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衔接,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支付标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平稳实施。

(二)各地要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经办管理工作,做好结算支付等环节的衔接,确保严格执行试点药品支付标准。要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及时将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围。

(三)各地要加强监测评估,将试点药品的价格、供应、使用及患者待遇、医保支付等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以统筹区为单位按月向省级医保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使其了解支付标准的变化和支付范围的调整,并做好患者的说明解释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4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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