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9146489/2021-0001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11-30
文号
有效性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1-11-30 10:31 | 来源:待遇保障与政策法规科

南医保〔202161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取消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推进实施全国医保信息一体化平台上线和DIP付费工作,决定取消并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医疗保险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南人社通2016391号)文件规定的贫困人口医疗保险补偿政策(财政全额代缴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贫困人口先住院、后结算制度、对贫困人口实施一完善、一降低、一取消、五增加政策和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二、取消《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标准的指导意见》(南人社发201198号)《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南充市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7760号)《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相关工作的通知》(南人社通2018138号)和《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医疗病种收付费政策的通知》(南医保办202028号)文件规定的按病种收付费政策。自然临产阴道分娩、计划性剖宫产两病种调整为按病种付费,付费标准暂按南医保办202028号规定执行。

三、取消《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南人社通201644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最高限额每月800元以下(含800元)的, 乙类药品个人不执行先期自付政策。

四、取消《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个人先期自付和医保最高结算限价的通知》(南人社通20151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纳入《药品目录》的麻醉辅助药物、肝病辅助治疗药物、抗肿瘤辅助药物、肿瘤辅助用中成药及氨基酸型肠内营养药物、短肽型肠内营养药物、整蛋白型肠内营养药物,其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期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疾病跟踪服务门诊费用最高限额每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乙类药品个人不先期自付政策。

五、取消《南充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南人社通201992号)第三条第六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输卵管结扎术与剖宫产同步实施的,剖宫产执行按病种付费时另增加900定额支付政策。

六、将《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纳入医保最高结算限价的通知》(南人社通2015294)文件规定的将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最高结算限价管理调整为纳入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管理,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6万元//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下的费用纳入其他险种报销。

、将《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南人社通201519号)和《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南人社通2016441号)文件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最高限额管理调整为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见附件1附件2)。取消南人社通2016441号文件中的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灌流限价管理政策。

本《通知》自20211022日起执行,既往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跟踪服务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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