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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7-27 18:24 | 来源:市司法局

南府复〔2020〕33号

    申请人:四川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坪区现代物流园

定代表人:郭得水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玉带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何刚,职务:局长。

第三人:唐友平,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0年10月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南人社工决〔2020〕-1364不服,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南人社工决〔2020〕-1364

申请人称:第三人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申请人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是申请人第三人未签署劳动合同二是申请人第三人之间的报酬依据是货运量,而不是发放固定工资三是第三人不受申请人的日常管理和约束,上班时间不固定,有货才上班运货,没有货则自由安排四是申请人的员工均有签署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按时上下班,打卡考勤而第三人没有

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申请人直到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才知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第三人的一面之词就作出工伤决定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严重不清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2020年7月16 ,第三人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7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调查举证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被申请人依据在案证据作出评析。第三人提供的《调解协议》系第三人发生事故后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调解协议》确定了两项事实:一是第三人系申请人的司机二是2020年3月28日下午,第三人在下车时因工受伤。此事实能够与申请人提供的工作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袁忠证明、病历资料印证。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说明及证据,其提交的打卡记录用以证明第三人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第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申请人单位其他员工的考勤情况,不能达到证明其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目的。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第三人系申请人聘请的驾驶员。申请人未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工资的金额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都不能否定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驾驶员工种具有特殊性,很多时候晚上不能睡觉,不可能和行政班一样上下班打卡。第三人所驾驶的车辆属于公司所有,第三人受伤是在公司货场货车上为申请人整理货物所致,申请人也未予以否定。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第一时间送第三人到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就医,并垫付了医疗费,还嘱咐第三人给医院说是因工受伤,好报保险。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系申请人司机,2020年3月28日下午,在申请人货场货车上为申请人整理货物时,不慎摔倒受伤。2020年7月16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提供了《调解协议》、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记录、工友证明和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等证据。2020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关于唐友平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2020年8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延期举证,9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关于“四川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唐友平的劳动关系不成立”的情况说明》和员工刷卡记录表。2020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延期举证申请书;2.情况说明;3.员工刷卡记录表;4.工伤认定申请表;5.《调查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6.调解协议;7.工作证明;8.银行流水记录;9.工友证明;10.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1.工伤认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三人与申请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调解协议》系第三人发生事故伤害后与申请人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第三人提供的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记录、工友证明和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能够证明第三人系申请人员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2020年7月16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关于唐友平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2020年8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延期举证,9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关于“四川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唐友平的劳动关系不成立”的情况说明》和员工刷卡记录表。2020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南人社工决〔2020〕-136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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