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南司法审〔2021〕197号
市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收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送审<南充市“十四五”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南市教体〔2021〕4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8〕40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通知》(川办函〔2018〕101号)
(六)《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教〔2012〕184号)
(七)《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29号)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与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实施方案》主体适格,决策权限属于市人民政府。
(二)决策程序
根据工作安排,市教育和体育局起草了《实施方案》,在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市教育和体育局出具了合法性论证意见书。程序正当。
(三)决策内容
《实施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悖。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实施方案》主体适格,决策权限属于市人民政府,程序正当,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悖。我局同意。
南充市司法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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