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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4-26 16:17 | 来源:市司法局

南府复〔2020〕32号

申请人:蒲亮,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人:张琼华,女,汉族,1973年岀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蒲鹏程,职务: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原新建镇五村十一社蒲亮户建房占地行政许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无权作岀《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作出《关于顺庆区新建镇村民建房占地批复》(南市土资农建〔2002〕16号)的行政机关是南充市国土资源局(现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撤销该批复的单位只能是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不应当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作出《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的行为超出了其职权范围。

二、 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违法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进行调查或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没有启动听证程序,没有查清事实,径直作出《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的程序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南规函〔2020〕166号复函作出《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系适法律错误。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南规函〔2020〕166号复函是对被申请人《关于撤销西山街道办兵马堂社区11组蒲亮、张琼华重复审批宅基地函》(南顺府函〔2020〕91号)所做回复,该回复不能作为被申请人作出《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的依据。并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查清基本事实,没有启动任何审查和撤销程序,仅仅通过调阅材料作出的回复更不能作为《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依据使用

四、申请人取得的用地批复符合当年审批程序的规定,不存在欺骗的行为申请人在用地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因结婚生子申请在其母亲房屋院坝进行扩建100平方米住宅,申请人请求审批的目的已经明确告知申报和审批机关依据当时申报部门及审批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无伪造,申请人没有隐瞒和欺骗行为,最终经过相关部门申报审批部门审批,核定宅基地面积为75平方米,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地点建设房屋。时隔二十年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后,再对申请人当年的用地批复进审查销申请人的用地批复,有悖政府的公信原则。申请人于1999年依法履行土地审批程序并获得土地审批许可,被申请人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衡量1999年的审批程序显然是不合理的申请人房屋已经建成二十余年,被申请人撤销当年的用地批复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主体适格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被申请人作为原新建镇(现新建街道办)的上级行政机关,有权依职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

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决定程序合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主体,并无明确规定撤销许可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根据多次核查的结果,作出了《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决定也明确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分别在2019年、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多次告知用地许可系重复审批,现正在启动销程序。但申请人均没有要求听证申辩。 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作出的撤销决定,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权利。

被申请人经过多次核查档案及调查,确认申请人确属重复审批骗取宅基地占地批复行为后方作出的撤销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蒲亮母亲朱国琼在1997年5月以户主朱国琼、蒲亮、张琼华、蒲实四人的名义申报危房改建,南充国土资源局在南市土农建(1997)建字第18号文件中批准其占原宅基地100平米改扩建。1999年5月,蒲亮又以户主蒲亮、妻子张琼华、儿子蒲世超三人的名义,以无房为由申报新建房屋,南充国土资源局在南市土资农建 (2002)16号文件中批准其占非耕地75平米新建。两次申报手续仅隔两年,两次都以蒲亮、张琼华的名义进行了申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人的情况属于重复审批行为,依法应当撤销并收回用地。

经审理查明:1986年蒲亮母亲朱国琼改扩建有原有住房,1997年5月为补办用地手续,朱国琼以朱国琼、蒲亮、张琼华和蒲实4人的名义申报用地许可。1998年5月7日南充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系朱国琼,2002年7月10日,朱国琼取得住房面积为156.5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115134号)。1999年5月26日,蒲亮因结婚生子,与其母亲朱国琼户籍分离,申请在朱国琼住房旁扩建一楼一底100平方米的住宅。2002年5月20日,南充市新建国土所上报蒲亮的《南充市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该表载明建房户主蒲亮,含农业人口蒲亮、张琼华、蒲世超3人、上报蒲亮建房占地面积为75平方米。2002年5月28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顺庆区新建镇村民建房占地的批复》(南市土资农建〔2002〕16号),其中同意蒲亮占用非耕地75平方米用于新建房屋。2002年8月19日,蒲亮从南充市建设局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川建委规建字0005220号),该证载明建设人数3人、占用非耕地75平方米、建设面积131平方米。2003年7月15日,蒲亮从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7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新建集用〔2003〕字第000815号)。

2016年蒲亮与西山街道办就涉案用地及用地上房屋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西山街道办给蒲亮出具交房证明,蒲亮将房屋交由西山街道办拆除,但是西山街道办一直未支付补偿款,蒲亮求偿未果起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西山街道办支付蒲亮拆迁款等共计936843元,西山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中院经审理作出《行政裁定书》(〔2019〕川13行终134号),裁定认定西山街道办未签字,拆迁协议不成立,蒲亮起诉主体不适格,驳回其起诉。

2019年4月11日,南充市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关于对西山街道办事处兵马堂村11组蒲亮建房审批认定的报告》(南顺自规〔2019〕24号),认定蒲亮与张琼华的宅基地系重复审批。2019年10月23日,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申请人函复《关于认定西山街道办事处兵马堂村11组蒲亮、张琼华宅基地是否属重复审批回复的函》(南自规函〔2019〕353号),认定蒲亮与张琼华的宅基地系重复审批。2020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原新建镇五村十一社蒲亮户建房占地行政许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2.蒲亮用地建房申请;3.蒲亮的《南充市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4.《关于顺庆区新建镇村民建房占地的批复》(南市土资农建〔2002〕16号);5.《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川建委规建字0005220号);6.《集体土地使用证》(新建集用〔2003〕字第000815号);7.蒲亮的户口簿;8.《建房用地申请书》(朱国琼);9.《南充市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朱国琼);10.《关于顺庆区新建镇村民建房占地的批复》(南市土资农建〔1997〕建字第18号);1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新建集建〔98〕4511号);12.《房屋产权证》(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115134号);1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川13行终134号);14.《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用地的通知》(南市土〔2002〕建字16号);15.《南充市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西山街道办事处兵马堂村11组蒲亮建房审批认定的报告》(南顺自规〔2019〕24号);16.《南充市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认定西山街道办事处兵马堂村11组蒲亮、张琼华宅基地是否属于重复审批回复的函》(南自规函〔2019〕353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关于顺庆区新建镇村民建房占地的批复》(南市土资农建〔2002〕16号)对申请人的用地批复系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被申请人发文撤销申请人的用地许可,主体是否适格;二是被申请人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未组织听证,径直作出《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三是申请人的用地批复是否属于重复审批。

关于焦点一,作出《关于顺庆区新建镇村民建房占地的批复》(南市土资农建〔2002〕16号)的主体系原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南充市机构改革之后该局的职能由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继,被申请人不是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其作出的《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系越权行为,主体不适格

关于焦点二,《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对蒲亮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应当听取蒲亮的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直接作出《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程序不合法,违背法律原则。

关于焦点三,朱国琼的房屋系1974年修建,1986年改扩建,1997年5月为补办用地手续,以改建危房为由,以朱国琼、蒲亮、张琼华和蒲实四人名义申请了1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蒲亮与张琼华一直在原新建镇兵马堂村十一组生产生活并登记为常住人口,应当认定为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1997年蒲亮结婚生子后申请住宅用地建房,并与配偶张琼华、婚生子蒲世超另立户口,与其母亲朱国琼户籍分离。蒲亮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载明建房户主为蒲亮,朱国琼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载明的建房户主为朱国琼,说明蒲亮、张琼华与朱国琼不仅是户籍分离,更实现了产权分户,农村居民在成年后结婚生子与父母分户建房也符合客观事实。朱国琼与蒲亮的建房用地呈报表虽然都包含了蒲亮与张琼华两人,但1997年朱国琼申请住宅用地系补办其1986年改扩建房屋的用地手续。1999年蒲亮申请住宅用地系作为新户主申请住房用地,蒲亮与朱国琼应当认定为两个不同的产权户,蒲亮的用地批复不属于重复审批行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川13行终134号)亦对该事实予以了认可,认定蒲亮与朱国琼属于两个不同的产权户,其用地审批行为不属于重复审批行为。蒲亮按级申请住宅用地,相继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蒲亮在获取住宅用地许可的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蒲亮建房占地许可决定》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原新建镇五村十一社蒲亮户建房占地行政许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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