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 救济渠道公示

时间:2022-09-08 15:36:31 |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文件要求,现将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布如下:

一、执法主体

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见附表)

二、执法权限

执行有关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

三、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

四、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我委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我委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我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执法决定书(含处罚决定书、许可决定书等)之日起60日内到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坪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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