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志愿服务重要指示精神,着眼传承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和“将帅故里”红色基因,培塑志愿服务精神,发挥退役军人优势,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托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健全志愿队伍,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引导退役军人自觉践行“若有战、召必回”的使命担当,努力在服务国家、奉献社会、凝聚群众中提升思想境界、激发奋斗精神,为建成全省和成渝地区经济副中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南充贡献退役军人力量。根据退役军人事务 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团中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四川省民政厅、共青团四川省委《关于推动全省志愿服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21〕59号),南充市民政局、南充市精神文明办公室、共青团南充市委《关于印发<南充市志愿服务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发〔2020〕125号)和我市《关于推动全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南退役军人〔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应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退役军人特色,依托服务体系运行,坚持因地制宜服务,积极响应国家需要,实行分级管理,遵循“六有”标准,即:有稳定的志愿服务队伍、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机制、有统一的志愿服务品牌、有固定的志愿服务阵地、有坚实的志愿服务保障、有常态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退役军人志愿者应立足新时代、展现新作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践行“听党指挥、为民服务”“若有战、召必回”的承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各地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统一冠名为“南充红翼”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为依法登记备案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退役军人志愿者是在履行志愿服务过程中的特定称谓,是在志愿服务期间向被服务者表明的一种身份。个人在工作、生活中的任何其他行为,与志愿者身份无关。任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不得在其工作、生活中以退役军人志愿者身份进行与志愿服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对志愿者身份进行恶意炒作,对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组织名誉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服务组织
第六条 业务管理。各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指导退役军人志愿服务依法登记注册。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主动接受注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对志愿服务队日常业务活动的双重指导。
第七条 队伍架构。全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依照“1+9+N”运行体系,即市级成立“南充退役军人红翼志愿服务支队”,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应成立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大队、中队、小队,在此基础上,可依据退役军人志愿者特长,在队内组成政策宣讲、法律援助、矛盾调处、困难帮扶、应急救援等专项志愿服务组。
第八条 管理设置。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由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进行统筹管理,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可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服务站站长兼任,设常务副队长1名,由退役军人志愿者担任,负责日常志愿服务队工作,设副队长若干名,协助常务副队长负责日常志愿服务队工作。各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当安排1名以上在编人员参与志愿服务队,并在志愿服务队伍中设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引导志愿服务队伍逐步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的良性工作机制。
第九条 人员招募。退役军人志愿者招募由各地基层服务中心(站)在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以及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者中,采取推荐择优录用选用、公开招募方式,按照自愿报名、考核评定、公示等规范程序确定。公开招募退役军人志愿者的,应当明确公告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第十条 备案登记。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当建立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及时登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https://chinavolunteer.mca.gov.cn),为报名且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办理注册、登记等工作,并如实记录退役军人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场所建设。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合理利用服务中心 (站)现有场所,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开展、交流互鉴等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指导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加强思想引领,组织志愿队伍定期开展党的政策理论学习;
(二)指导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合理构建组织架构;
(三)按党的章程设立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党组织,并指导开展党建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组织拓展志愿服务项目;
(五)协助引进公益社会组织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业务培训,协调公益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项目活动;
(六)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与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主要职责:
(一)动员、发展壮大退役军人志愿者队伍,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建立健全活动制度,推动退役军人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和评比表扬等工作常规化开展;
(三)制定年度志愿服务活动计划,有序开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
(四)协助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教育、政策宣传、走访慰问、困难帮扶、矛盾调处等有关活动;
(五)依法依规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六)协助属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做好志愿星级评级工作;
(七)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工作条件与安全保障,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八)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九)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十)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退役军人志愿者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
(一)须为生活、工作在属地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和本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者;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当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思想政治坚定,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四)无犯罪和治安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宜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参与流程
(一)退役军人登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签署注册协议,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及服务意向等信息,选择注册机构,其中主组织须选择属地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副组织可以选择长期生活居住、工作或参与志愿服务的行政区、街道/社区。提交注册后生成预备志愿者号;
(二)退役军人志愿者审核遵循属地管理。线上,县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通过管理账号负责辖区内归属的志愿者审核,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线下,县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做好花名册,按其自身特长、意向服务组别分类备案记录;市本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组织管理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
(三)初审通过后,县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须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预备志愿者参加集中或随机志愿服务培训;
(四)参加培训后,预备志愿者须在县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的组织下,参加至少1小时志愿服务后,予以认证通过,成为正式志愿者,取得注册退役军人志愿者号,并颁发退役军人志愿者证件;
(五)退役军人志愿者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和四川省有关法规依法行使志愿者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六)全国志愿者服务信息平台为退役军人注册志愿者的信息资料储存平台,注册志愿者号为退役军人志愿者的唯一身份识别号,志愿者可以凭借注册志愿者号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查询、下载、打印相关个人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无正当理由不在上述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的,申请人可以向属地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的上一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进行投诉。上一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志愿服务;
(三)获得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参加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培训;
(五)获得开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要求所属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如实记录参与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七)请求所属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八)对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退役军人和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二)遵守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三)履行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所在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得以退役军人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重温誓词活动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5号)精神,全市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视情况开展重温入党誓词、军人誓词活动。
第四章 形象规范
第二十条 “南充红翼”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队标图案、颜色全市统一。
第二十一条 “南充红翼”志愿服务队队服全市统一,上衣以红色为基础,下装为深蓝,正面和背面印制专属队标、队员姓名,在背面志愿服务队队标下方书写所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简称。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队旗统一设计,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自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 实名制志愿者服装为志愿者本人自主进行申请,志愿者应当依据诚信原则积极配合领取事宜。志愿者本人拒收或志愿者个人信息变更无法取得联系的,制作单位有权将实名制志愿者服装进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四条 因更换需求需要制作实名制志愿者服装,以及需要制作非实名制志愿者服装的,由志愿者本人或志愿服务组织联系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指定的厂商制作,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期间,统一身着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服装,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树立退役军人志愿者良好形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 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负责做好星级志愿者的初审工作,星级志愿者认证服务时间以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登记为准。
(一)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级志愿者”;
(二)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级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级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级志愿者”;
(五)志愿者自注册起,并连续服务满两年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退役军人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活动场所的工作制度,按照志愿者岗位职责要求,文明服务;
(二)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换岗,在岗时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换休时不得串岗;
(三)在岗时不得倚靠栏杆或坐着休息,列队离岗时不得手挽手或者勾肩搭背;
(四)服务期间不得观看表演、活动等,不得擅自摄影、拍照;
(五)集体就餐时不得浪费粮食、乱倒饭菜,保持就餐点秩序和卫生;
(六)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在网络上发表过激言论;
(七)不得索要服务对象的签名或与服务对象合影,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现金或物品馈赠;
(八)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领队或志愿者负责人,不得与他人发生冲突;
(九)不准损毁建筑、设施和展品,践踏草坪;不准攀爬建筑、翻越围(护)栏;不准在活动场所吸烟;不准有违反禁止性标识要求的行为;
(十)入园服务时不得携带危险品和其他与志愿者工作无关的物品;
(十一)不得有其他可能妨碍他人参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扰乱活动秩序和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组织定期的常规性会议和临时性会议。传达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任务;听取各志愿服务队工作汇报,通报有关情况,总结前阶段工作,研究决定重大计划和活动安排;定期的常规性会议主要包括志愿服务队队长月度会议;志愿服务队年中工作总结会议;志愿服务队年终工作总结会议;各级志愿服务队、周例会、月度会议。各类会议均应当以专用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并做好会议原始记录的日常归档、保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作交流制度。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每年至少召开1次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会议,交流学习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修订完善退役军人志愿者队伍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交流制度,适时开展工作交流活动,不断完善制度,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建立备案审批制度。各级退役军人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开展活动时要严格在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需提前3个工作日将开展活动的有关内容(组织名称、活动主题、活动规模及参与志愿者人数、活动地点、活动内容等)书面报告给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备案审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应安排专门人员对活动的开展进行督导评估,并积极指导活动队伍依法依规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建立激励回馈机制。结合实际建立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推动退役军人志愿者在优先优待、就业创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优待优惠奖励。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退役军人志愿者、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褒扬,推荐参与国家、省、市优秀志愿服务评选表彰。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积极协调帮助退役军人志愿者按志愿者礼遇有关法规政策,落实礼遇待遇。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罹患重病、严重伤残、生活困难的优秀退役军人志愿者进行医疗救助、法律援助或家庭帮扶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当采取定期集中学习、专业服务研讨、应急实战演练、分类服务指导、社会组织代训等方式方法,对招募的退役军人志愿者依托属地志愿者培训基地或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完善经费保障制度。退役军人志愿者采取无偿服务的原则。切实按照我市《关于推动全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十七条“推行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积极争取相关活动经费,为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用、物品制作、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赞助等方式参与退役军人志愿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服务登记制度。志愿者参加活动,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及时为志愿者认定志愿服务记录,具体按《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67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开展活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安排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告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六条 建立人员劝退机制。退役军人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可对其进行劝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所属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负责人工作安排的;
(二)不遵守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的工作纪律,对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退役军人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信访活动的;
(四)连续2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组织的服务活动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继续参与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退役军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造成对志愿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损害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志愿者在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承担责任;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在志愿服务中,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可以协助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
第六章 人员任用
第三十八条 市本级“南充红翼”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设支队长1名、教导员1名,常务副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若干名和秘书长1名等管理职务。各县(市、区)“南充红翼”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设大队长1名、指导员1名,常务副大队长1名和副大队长若干名等管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 志愿服务队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须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条 志愿服务队管理人员选举由属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由队长、常务副队长以及主管单位委派的人员成立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工作,同时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派员参会指导。
第四十一条 主管单位制定候选人提名条件,各单位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上报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二条 选举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选举办法及选票填制方式;
(二)选举产生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并发放选票;
(三)候选人发表演讲;
(四)统计投票结果;
(五)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十三条 候选人以获得票数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四十四条 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参加方可进行。
第四十五条 对选举结果有异议者,应写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单位提出。
第四十六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举的,退役军人志愿者有权向主管单位举报。对调查核实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候选资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注册志愿者应严格遵守《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履行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道德失范行为;
(二)在履行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未经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批准,擅自以组织的名义组织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四)在非履行志愿服务期间,未经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同意,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活动并误导他人、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退役军人志愿者身份自动注销:
(一)本人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的;
(二)受到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处分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经国家司法机关审判,确认有犯罪行为的;
(四)不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的。
注册志愿者身份自动注销后,个人不得再次使用注册志愿者号、志愿者证件和服装等参与志愿服务。
第四十九条 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自动冻结:
(一)连续两年未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二)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正在接受国家司法机关调查的;
(三)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注册志愿者身份自动冻结期间,其所属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暂停招募该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
第五十条 志愿者在非履行志愿服务期间发生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志愿服务管理和服务的范畴,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规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