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359F/2024-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4-03-06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统计局统计信用体系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23 11:05 | 来源:市统计局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有关精神,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南充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统计信用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统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南充市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线索,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二、开展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申报工作

按照四川省统计局统一要求,定期组织申报统计诚信示范企业。

(一)申报条件

1.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连续在岗从事统计工作二年以上,积极参加统计培训及统计工作布置会议等;

2.统计原始记录真实、准确,统计台账完整、规范;

3.报送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两年内无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未在其他领域被列入“黑名单”;

4.积极支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普法宣传等工作;

5.无其他违法行为。

(二)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填写《四川省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和《调查企业诚信统计承诺书》《统计从业人员守信承诺书》,并报送所在县(市、区)统计局。

2.资格审核。县(市、区)统计局和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执法监督局收到相关材料后,组织政策法规处和业务处室对申报企业资格条件进行复审。通过资格复审的企业,列入候选名单。

3.评估公示。对列入候选名单的企业,由省统计局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实地核查和综合评估,从中选拔出制度健全、基础扎实、统计数据质量较好的企业列入统计诚信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对列入拟认定名单的企业,在四川省统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认定工作小组研究决定,认定为四川省统计诚信示范企业

(三)激励措施

1.“四川省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及企业统计负责人、综合统计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并在四川省统计局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公布认定结果。企业可依此作为其他信用评定的依据。

2.列入统计红名单企业信息,归集到信用中国(四川),并推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两年内在省、市、县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中免于检查。

三、开展统计失信企业信用管理

(一)认定条件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二)认定程序

市、县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统计机构认为企业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统计机构应当采纳。

统计机构应当在企业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时限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三)信用惩戒和修复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推送到同级政府信用门户网站,按照规定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南充)进行公示,网址为:http://183.220.144.69。同时应该将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相关的工作流程逐级推送到上一级统计机构,最终由省统计局将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国家统计局和同级联合惩戒部门。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将修复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上级统计机构。不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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