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统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22-07-11 09:08:11 | 来源:市统计局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充市统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单位的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制机构是指本单位的政策法规科(股)等;没有法制机构的,应当指定除具体案件承办人员(承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具体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法制机构也可以邀请统计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做出执法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执法决定可能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在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其他本单位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对本单位做出的,除简易程序以外的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法制审核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本单位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案件承办人员送审的材料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办案期限内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法制审核机构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经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并向案件承办人员退回相关材料。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本单位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案件承办人员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本单位领导依法决定,其中需要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承办人员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案件承办人员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本单位领导依法决定,其中需要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承办人员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分别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法制审核工作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行为,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南充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