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时间:2022-07-11 09:01:49 | 来源:市统计局

一、 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南充市统计局

2.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证件编号

刘乾宽

NBS-5101-2017-1102

程  龙

23110033016

黄  敏

NBS-5101-2017-1103

蒋浩宇

NBS-5101-2018-1101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三、执法权限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以下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统计工作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9.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1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1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13.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14.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1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1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二)全国经济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三)全国农业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全国人口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人口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五)其他统计违法行为:1.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3.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擅自编印、发布统计资料的。

(六)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违法行为:1.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3.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执法程序

发现违法行为,且有初步的事实和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领导签批后,正式立案调查,由2人以上进行办案。违法证据不足或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市统计局提出处理处分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或任免机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需要立案查处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立案查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没有减免处罚的因素;(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调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相关执法人员回避时,由行政机关书面做出是否回避决定。

3、在现场调查取证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后下发给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相关法人单位的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七天后,才能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南充市统计局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五、救济途径

1.拨打公示的联系电话。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六、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一)办公地址

顺庆区万年西路2号南充市政府大楼1号楼1032

(二)联系电话:2666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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