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统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全市统计工作的管理责任,负责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全市及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负责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地方资产负债表,承担整理、提供、分析研究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国民经济核算相关工作。 (三)负责农业农村经济、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能源、投资、人口、科技、社会发展统计调查工作,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牵头整理和提供自然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基本统计资料。 (四)负责乡村振兴战略、五大千亿产业集群、五大百亿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参与全市生态环境和绿色发展、农村贫困统计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县(市、区)绿色发展评价考核工作。 (五)牵头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负责投入产出、人口抽样等专项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六)制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市级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并定期发布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八)负责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统计职称评聘工作,承担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参与管理县(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 (九)负责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承担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建设工作,制定统计信息共享标准和制度。 (十)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市统计局的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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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责任主体 | 统计执法监督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违反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2-2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三)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统计执法监督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违反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2-3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2.《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宣布其统计调査无效,没收违法统计资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统计执法监督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违反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2-4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
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2-5
序 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实施依据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2-6
序 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2-7
序 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实施依据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2-8
序 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实施依据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2-9
序 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2-10
序 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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