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公布2022年来十起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10 09:40:00 |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持续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发扬环保铁军精神,严厉打击各类偷排、漏排、破坏环境资源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2022年来环境行政处罚十起典型案例。

【未批先建类】

(一)2022年1月5日,南充嘉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7月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成了湿拌砂浆站+精制砂浆站及办公楼项目(现场尚未完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核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于2022年1月14日被处罚款36900元。

(二)2021年12月22日,南充南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皮胜利果蔬筐加工点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于2021年7月在未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开始建设,并于2021年11月15日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于2022年3月23日被处罚款11600元。

(三)2021年8月6日,南充顺庆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磨子石村一砂石加工坊现场检查,发现该砂石加工坊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和环保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运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核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于2022年1月19日分别被罚款11000元和275000元。

(四)2022年3月3日,南充阆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阆中市七里河口村的牛东砂石分筛点现场检查,发现该砂石分筛点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情况下即投入建设且在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核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于2022年6月8日被处罚款31400元。

【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类】

(五)2021年12月23日,南充南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南部县亿丰砖厂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正在烧制页岩砖,其窑内可见明火,脱硫塔风机正常运行,但脱硫塔提升泵未能运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于2022年2月17日被处罚款100000元。

(六)2022年4月8日,南充高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高坪区盛轩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沼液暂存池外沿有明显裂痕缝且外墙未做防渗处理,以及干湿分离机处围堰高度不足。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于2022年5月24日被处罚款23750元。

(七)2022年4月23日,南充营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营山县悦中永晟养殖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于2022年5月31日被处罚款20000元。

【大气污染防治类】

(八)2021年12月10日,南充嘉陵生态环境局到嘉陵区花园大道一堆料场检查发现,该堆料场有铲车和货车正在装卸作业,大量砂石露天堆放,装卸砂石未进行湿法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和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于2022年3月25日,对业主南充市嘉陵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罚款59500元。

(九)2021年12月13日,南充顺庆生态环境局在位于顺庆区诚勇路临江大道一工地内检查发现,冯某勇正在使用轮式挖掘机实施施工作业,后经委托第三方对该挖掘机进行尾气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于2022年3月24日,对车主冯某勇处罚款5000元。

(十)2021年12月20日,南充南部生态环境局在位于南部县南隆街道海会村一砂石加工点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正在作业,砂石堆料若干,未采取密闭、设置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于2022年2月9日,被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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