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1-27 17:12:48 | 来源: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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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景对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603


我局于20207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已于201951日投入运行,但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未安装完成,无法投入使用,属未落实“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南充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和《建设项目环A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所经营项目属于民生项目,生产经营期间在积极的安装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同时生产经营产生的污水交由嘉美环保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未对环境造成污染。

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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