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承接省级下放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时间:2021-12-20 17:26:31 | 来源: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酒、饮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发酵工艺的白酒、酒精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年产5万吨(不含)以上钛白粉制造项目;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前工序的8英寸及以上半导体器件制造;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和仓储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新建一类通用机场;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特大型主题公园;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条件及所需资料清单;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告。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组织专家评估;公示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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