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标准 的公示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函〔2020〕16号)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规定(试行)》文件要求,结合2018年环统数据,制定了南充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标准,现公示如下:
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日处理能力在1万吨/天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全市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二、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规定(试行)》中“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和“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占比不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65%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要求,将本行政区域满足纳入条件的排放总量占比设定为65%。根据2018年环统数据,我市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排放限值如下:
类型 |
筛选因子(吨/年) |
排放量限制 |
废水 |
化学需氧量 |
4.9142 |
氨氮 |
1.0212 |
|
总氮 |
4.0473 |
|
总磷 |
0.315 |
|
废气 |
二氧化硫 |
3.6383 |
氮氧化物 |
7.5394 |
|
烟粉尘 |
3.4578 |
|
挥发性有机物 |
41.2408 |
三、其他满足《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的企业。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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