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565686871P/2024-000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0-02-26
文号
南商函〔2020〕39号
有效性
失效

​南充市商务局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2-27 16:05 | 来源:南充市商务局 南充市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南府函〔2020〕1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拟制了《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商务局  南充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6日


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南府函〔2020〕1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现就贯彻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物流费用补贴的通知》中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省、市、县三级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贴。

(一)支持对象

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必需品供应的重点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

(二)支持条件

1.在省政府启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到疫情解除期间,企业全程参与市场保供稳价。

2.企业按疫情防控要求,参与市场米、面、食用油、肉、蛋、奶、蔬菜及方便面、火腿肠、瓶装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

3.企业经营场所在南充。

4.企业注册地在南充,依法经营、信誉良好。

(三)支持标准

1.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及市经开区企业按疫情防控要求,运输米、面、食用油、肉、蛋、奶、方便面、火腿肠、瓶装饮用水和蔬菜等生活物资产生的物流费用。

2.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物流费用补贴额的50%给予补贴,其它的县(市)政府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3.申报企业实际产生物流费用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

二、《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中明确:疫情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增加保供物资库存,政府给予增加库存所需资金的总额5%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支持对象

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重点批发市场等。

(二)支持条件

1.在省政府启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到疫情解除期间,企业全程参与了市场保供稳价。

2.企业按疫情防控要求,增加米、面、食用油、肉、蛋、奶、蔬菜及方便面、火腿肠、瓶装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保供物资库存。

3.企业增加保供物资库存地必须在南充。

4.企业注册地在南充,依法经营、信誉良好。

(三)支持标准

1.米、面、食用油、蛋、奶、方便面、火腿肠和瓶装饮用水增加库存的支持标准。

(1)新增库存基数确定:以申报企业2019年11、12月和2020年1月三个月份的米、面、食用油、蛋、奶、方便面、火腿肠和瓶装饮用水生活必需品月库存量的平均数,作为申报企业的新增库存基数。

(2)增加库存量确定:申报企业在正常保供的基础上,为了保供稳价,企业再采购增加1个新增库存基数(目的是在市场保供出现异常情况时,增加库存物资能够保证市场1个月的供应),作为新增库存量。

(3)增加库存资金测算:以申报企业采购1个新增库存基数物资(明确的8个品种商品)的资金额为增加库存资金金额,用它乘以5%,作为企业增加库存一次性补贴资金。

(4)新增库存备货时间:2020年3月15日前(25天)。(理由:疫情期间,市场1个月内能够正常保供,给企业25天时间备货比较合理。)

(5)新增库存物资(明确的8个品种商品)实行贴封和专库或专区存放。

(6)库存货物轮换时间10—15天(企业轮换货物时,需报告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货物轮换后,企业必须及时补充相应数量库存物资,在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存。

2.肉食品增加库存的支持标准

(1)基本库存量确定:以申报企业2019年11、12月和2020年1月三个月份的猪肉、牛肉、羊肉、鸡肉和鸭内等5种肉品的日平均库存量,作为申报企业的新增库存基数。

(2)增加库存量确定:申报企业在正常保供的基础上,为了保供稳价,企业再采购7个新增库存基数的物资(目的是在市场保供出现异常情况时,增加库存物资能够保证市场7天的供应),作为新增库存量。

(3)增加库存资金测算:以申报企业采购7个新增库存基数物资(明确的5种肉品)的资金额为增加库存资金金额,用它乘以5%,作为企业增加库存一次性补贴资金。(4)新增库存备货时间:2020年3月15前(25天)。(理由:疫情期间,市场1个月内能够正常保供,给企业25天时间备货比较合理。)

(5)新增库存肉品(明确的5种肉品)实行贴封和专库或专柜存放。

(6)库存货物轮换时间3—7天(企业轮换货物时,需报告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轮换后,企业必须及时补充相应数量库存肉品,在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存。

3.蔬菜增加库存的支持标准。

(1)新增库存基数确定:以申报企业2019年11、12月和2020年1月三个月份的土豆、白菜、白萝卜、青椒、南瓜、莴笋、圆白菜、冬瓜等8种蔬菜的日平均库存量,作为申报企业的新增库存基数。

(2)增加库存量确定:申报企业在正常保供的基础上,为了保供稳价,企业再采购7个新增库存基数的物资(目的是在市场保供出现异常情况时,增加库存物资能够保证市场7天的供应),作为新增库存量。

(3)增加库存资金测算:以申报企业采购7个新增库存基数物资(明确的8个品种蔬菜)的资金额为增加库存资金金额,用它乘以5%,作为企业增加库存一次性补贴资金。

(4)新增库存备货时间:2020年3月15前(25天)。(理由:疫情期间,市场1个月内能够正常保供,给企业25天时间备货比较合理。)

(5)新增库存蔬菜(明确的8个品种蔬菜)实行贴封和专库或专区存放。

(6)库存货物轮换时间5—10天(企业轮换货物时,需报告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轮换后,企业必须及时补充相应数量库存蔬菜,在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存。

4.申报企业实际增加库存量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分类别、分品种进行核实确认(具体见“申报要求”)。

5.每个企业增加库存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中明确:对参与保供、流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征收经营户的入场交易费(交易佣金),减少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支持对象

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的重点批发市场。

(二)支持条件

1.在省政府启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到疫情解除期间,市场全程参与了市场保供稳价。

2.企业注册地在南充,诚信经营、信誉良好。

3.企业按疫情防控要求,减半以上(含减半)征收经营户入场交易费(交易佣金)的。

4.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保供地位重要,保供作用明显,保供效果良好。

(三)支持标准

1.对申报补贴的农产品批发市场2020年减半以上(含减半)征收经营户入场交易费(交易佣金)的,按减收金额适当给予补贴。

2.每个申报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中明确: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商贸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一)支持对象

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在疫情期间减免,为租赁其场地,并参与保供稳价工作的商贸易企业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

(二)支持条件

1.在省政府启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到疫情解除期间,对租赁其场地,并参与保供稳价工作的商贸易企业实际减免征收租金的。

2.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企业注册地在南充。

3.在其租赁场地的商贸企业参与市场保供稳价效果良好。

(三)支持标准

1.在疫情期间,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减免征收商贸企业场地租金的,按减收金额给予适当补贴。

2.申报企业实际产生的租赁费用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具体见“申报要求”)。

五、对《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中明确的给予中小企业新增贷款贴息、电费补贴、吸纳失业人员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减免房租(租赁国有资产)等普惠制措施实施细则,由市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商贸流通企业按相关规定同等享受。

六、申报要求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及市经开区的相关企业按以下要求申报,其它县(市)的企业按照属地政府相关要求落实)

1.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申报企业(或批发市场)经营资质材料。

3.申报企业(或批发市场)诚信承诺书。

4.申报企业(或批发市场)增加库存采购合同、相关票据、库存报表、货物图片或影像资料等。

5.申报企业(或批发市场)减半及以上征收入场交易费(交易佣金)合同、相关票据凭证等。

6.申报企业提供物流运输合同、运输生活物资清单、物流费用结算票据、支付凭证等。

7.申报企业提供减免征收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程序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及市经开区的相关企业按以下程序申报,其它县(市)的企业按照属地政府相关程序申报)

(一)企业备齐相关资料,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三)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资料审核结论,联合属地财政部门报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备案;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备案情况,提出资金支持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兑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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