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审计局关于成立审计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南充市审计局
关于成立审计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科(室、中心):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根据《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川委发〔2013〕25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决定成立南充市审计局审计复议委员会。现将审计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工作规则、成员守则一并予以印发。
附件:1.南充市审计局审计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
2.南充市审计局审计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3. 南充市审计局审计复议委员会成员守则
南充市审计局
2017年9月19日
附件1
南充市审计局
审计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陈 勇
常务副主任:岳有普
副 主 任:张 彦 陆 斌 陈长清
伍庭亮 吴小华 何培昊
常 任 委员:贾理雄 张建华 张 霞
冯文喜 杨永红 刘 杰
桑 毅 赵 芳 胥洪流
胡黎明
非常任委员:任 静(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充市审计局审计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贾理雄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南充市审计局审计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南充市审计局审计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本市县(市、区)审计局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市局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审计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审计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
审计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市局审计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计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审计复议案件。
第四条 审计复议案件应当交由审计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
第五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下设审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与市局法制科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审计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审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审计复议委员会委员;
(二)起草审计复议委员会文件;
(三)提出审计复议委员会名单的调整建议;
(四)受理审计复议申请;
(五)就审计复议事项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六)审查申请审计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交审计复议决定初步意见;
(七)组织审计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审计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八)起草审计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纪要》,拟定审计复议决定;
(九)向审计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十)办理审计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审计复议委员会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七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分别报送相关单位和审计复议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召开审计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前,应当结合审议事项、案件性质、委员专业特长等因素决定参加审理会议的委员名单,并在审理会议召开前7日内通知该委员出席。
第九条 审计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应有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至少 3 名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在审理会议召开前3日告知审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委员的递补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审理会议主要负责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等进行议决。
第十一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审理会议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审理会议可对多起审计复议案件合并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审计复议案件卷宗材料的,可以向审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
第十四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审理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二)出席委员集体审议,发表审议意见;
(三)出席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四)审理会议的主持人总结案件审议情况;
(五)形成案件审议记录,由出席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审理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审议结论,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召开审计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审计复议机关负责人对审计复议案件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六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会议结束后10日内,根据审理会议结论、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的意见拟定审计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送主任委员或者常务副主任委员审签。
第十七条 审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审计复议决定书送交参加审理会议的委员。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南充市审计局审计复议委员会成员守则
第一条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条 勤勉敬业,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高效地履行审计复议委员会成员职责,遵守审计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审计复议委员会决议。
第三条 熟练掌握案件审议方法,注重知识积累、更新,注重研究和总结案件审议经验。
第四条 履行职责时,应当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
第五条 履行职责时,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履行职责时,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审议情况。
第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对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过案件的;
(三)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的;
(四)担任过同一案件代理人的;
(五)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议的。
第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审议、表决情况。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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