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审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审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审计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经党组研究同意,制定了《南充市审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审计局
2017年9月19日
南充市审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
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市审计局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职权管辖范围内,组织行政争议或纠纷双方,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进行协调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第二条 市审计局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机构设在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并根据行政调解的实际需要,指定有关科(室)的在职在编人员担任行政调解主持人、调解员。
第三条 行政调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相对人不服有关县(市、区)审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相对人对有关县(市、区)审计局提出信访申请的。
(三)其他依法适用行政调解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人事接受行政调解。
(二)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地位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市审计局始终处于中立状态,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制精神和公序良俗。行政调解不得为双方当事人新设定禁止性规定或履行义务。
(四)效率原则。行政调解应做到及时、高效、便民,对不宜调解或经调解达不成协议(谅解)的,应当依法转入其他处理程序。
第五条 行政调解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请。行政调解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市审计局依法定职权提出。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的,应提交书面行政调解申请。
(二)启动。市审计局在收到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该申请书复印件。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开展行政调解的,即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主办行政调解的科(室)。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开展行政调解的,不得强制进行调解。
(三)调查。行政调解启动后,主办科(室)应切实做好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调查、核查工作。调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在充分调查、核查的基础上,主办科(室)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告知双方当事人。
(五)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原则上由主办科(室)的负责人担任调解主持人。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在行政调解中应注意的事项。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据此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和劝导,以引导双方达成谅解。
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应恢复行政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应依法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六)签署协议。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事项主要情况;
3.行政调解协议内容;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双方当事人、行政调解参与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市审计局办公室存档一份。
行政调解协议签订后,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市审计局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是其他纠纷的,市审计局终止相应的处理程序。
(七)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生效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第六条 行政调解应自启动之日起2个月终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七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加强与人民法院、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与联动,加强行政调解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衔接,确保行政调解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目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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