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南充市审计局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的通知
南充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南充市审计局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的通知
局各科(室、中心):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局党组研究通过了《南充市审计局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南充市审计局
2017年9月5日
南充市审计局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提请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决定以及需要报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人事调整及相关政策;
(四)审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五)审议年度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重大审计项目审理、重要审计定;
(六)相关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确定重要奖惩范围;
(七)其他需要局党组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影响政令畅通和全局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二)违反人事制度和财务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党组集体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发生重大审计质量事故(审计复议纠正原结论和决定,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决策失误、渎职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单位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应追究决策过错的行为。
第五条 集体决策失误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因个人原因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因违反工作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作出决定或未按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对局党组决策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机关纪委和人事科承办。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经局党组研究后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
第十条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一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计局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诉。在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问责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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