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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0MB189937XU/2024-0001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22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02号)

时间:2024-02-22 10:52 | 来源:食品药品抽检监测科

照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充家家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赣南脐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赣南脐橙,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南充家家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检验结果: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南充家家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整改措施:及时与供应商进行反馈和沟通,提出整改意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自查门店销售情况,并召回该产品;为杜绝不合格产品,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质量审查。

二、营山县涵薇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绥纯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绥纯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1日,规格型号:16.8L/桶,被抽样单位名称:营山县涵薇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果: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3 年 11月22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承检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抽检的“缓纯包装饮用水”是未进行出厂检测、未标识合格证明的产品,不属于成品,产品不满足抽样条件。因抽样产品不满足抽样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整改措施:将严格执行成品水与待检水按区域划分存放并挂标识牌,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决落实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工作程序的规范。

三、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阆中人民广场分店销售的泡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泡蒜,购进日期:2023年6月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阆中人民广场分店。检验结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3 年 8月14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于9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阆中人民广场分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整改措施:立即核查相关商品,并安排问题批次商品下架;立即通知供应商核查原因并积极进行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进行反映。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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