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 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从事传统的、技术含量要求不高、食品安全风险较小的食品加工作坊;
(二)除对从事传统酿造工艺生产的小酒坊、茶叶的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作硬性规定外,其他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除外)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三)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四)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品种和其他高风险食品(具体产品目录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门店或从事即时制作并提供就餐场所的微型餐饮店;
(二)经营面积在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四)食品小经营店不得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前店后厂的经营方式按其主要经营业态纳入食品小作坊或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管理。
第五条 本标准仅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类别划分的依据,并非其通过备案的充分条件。
第六条 本认定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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