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89937XU/2021-0006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1-16
文号
有效性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1-16 15:53 | 来源:法规科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南充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助力南充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南充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对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原则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纠错期”改正的,实行“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三张清单”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线处罚。

      二、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南充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适用于南充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件范围:对不触碰安全底线,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投资经营行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产(商)品监督抽查、电子商务合同监管、广告监管等事项中普遍适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不涉及安全隐患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

      三、适用条件

      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纠错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纠错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罚。

      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列入减轻或从轻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给予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

      四、“三张清单”的定义

      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实际,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告诫等柔性执法措施,在“纠错期”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在“纠错期”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附件1)涉及市场监管10个领域,共计80项。

      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含减少法定处罚种类、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等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20%(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案件适用《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减轻处罚清单(附件2)涉及市场监管10个领域,共计50项。

      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案件适用《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清单(附件3)涉及市场监管10个领域,共计54项。

       南充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2021年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将根据制定依据变动情况适时发布新的修订版本。

      五、对企业轻微失信行为给予包容审慎监督管理

      依据《不予处罚清单》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对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企业年报公示的一般性检查信息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暂不列入或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避免企业因上述情形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响,导致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

      进一步完善失信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的修复、移出、异议处理程序。对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期限届满的撤下公示信息。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内主动纠正全部违法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附则

      (一)本意见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三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二)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三)本指导意见中的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发现时,当事人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2年内第一次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被查处。

       2年内有违法行为,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而不予立案的,不算初次违法。

      本意见由南充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充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版)

2.南充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1版)

3.南充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2021版)

  


附件1


南充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版)


类型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律责任依据

一、违反企业登记、审批、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

违反《公司法(2018修正)》第七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三条

2

违反《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3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在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4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七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5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6

属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七十四条的情形,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七十四条 

二、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7

违反《广告法(2021修正)》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在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网络页面发布的须没有平台首页链接,在其他互联网媒介发布的须没有付费搜索链接)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体未作显著标注的;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1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200次的;

3.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的。

《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8

违反《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涉及专利内容未标明专利号的

标明了专利种类,且具备真实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9

违反《广告法(2021版)》第十四条第二款,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

消费者能辨明为广告,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10

违反《广告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初次违法且尚未发现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广告法(2021修正)》第六十条

11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修正)》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的。

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修正)》第二十二条 

12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修正)》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已取得医疗广告批准文号但未标明,或已取得新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及时更新标注的。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修正)》第二十二条 

13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6版)》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但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6版)》第十三条 

14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6版)》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但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6版)》第十二条 

15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的。

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版)》第二十一条 

16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版)》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的。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版)》第二十一条 

17

违反《广告法(2021修正)》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18

违反《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一条,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三、违反电子商务、合同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19

违反《电子商务法(2018版)》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电子商务法(2018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0

违反《电子商务法(2018版)》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电子商务法(2018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1

违反《电子商务法(2018版)》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电子商务法(2018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22

违反《电子商务法(2018版)》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未定期核验更新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电子商务法(2018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3

违反《电子商务法(2018版)》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电子商务法(2018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5

违反《电子商务法(2018版)》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电子商务法(2018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26

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版)》第十三条,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版)》第四十四条

四、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

27

违反《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条,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一条

2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29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所印制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性规定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0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

31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九条,不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一条

32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保存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一条

五、违反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33

违反《计量法(2018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四十三条

34

违反《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十九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35

违反《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七十四条 

36

违反《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四十条

37

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九条

38

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六条,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二十七条 

39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违反第五条第六项,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款

40

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自行改正或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九条 

41

违反《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未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主管部门审验、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2

违反《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3

属于《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六、违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44

违反《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四条 


4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4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4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4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4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5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5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5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53

违反《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电梯销售单位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54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55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四十七条

56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三十八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五十三条

57

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五十四条

58

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毛绒纤维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七、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59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60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61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62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63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64

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版)》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备案证、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版)》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八、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65

违反《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三十条

66

违反《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三十条

67

违反《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三十二条

68

违反《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三十四条

69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未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自查报告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70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四十五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销售记录。

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

九、违反价格、市场竞争管理规定的行为

71

违反《价格法(1997版)》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内容不齐全,但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

初次违法,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价格法(1997版)》第四十二条                           

72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版)》第九条,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的。

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版)》第二十一条第条第一款(二)项

73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版)》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的。

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版)》第二十一条第条第一款(二)项

74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版)》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事涉外商品经营的单位未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内容的。

初次违法,不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误解,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版)》 第二十一条条第一款第(二)

75

违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版)》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未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的。

初次违法,有证据证明未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项

76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一项,销售不知道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商品的。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八条 

十、违反其他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77

违反规定参加传销,属于《禁止传销条例(2005版)》第七条的规定情形的。

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无主观参加的故意,且在参加传销后没有参与实施暴力等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禁止传销条例(2005版)》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78

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79

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二项,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80

违反《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附件2

南充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1版)


类型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律责任依据

一、违反企业登记、审批、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

违反《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虚假出资骗取登记的。

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2

违反《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抽逃出资时间未满一个月,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条

3

违反《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能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或者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50万元以下,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4

符合《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的1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5%以下,且主动改正的。

《公司法(2018版)》第一百九十八条

5

符合《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过失提交涉及股权转让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

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6

属于《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违法持续时间在30日以内,债权人损失较小,能及时弥补损失的。

《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登记管理条例(2016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7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

违法行为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版修订》第七十一条 

8

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七十三条 

9

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修订)》第十一条,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违法行为未满一个月,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修订)》第十一条

二、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10

违反《广告法(2021修正)》第九条第二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3.不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11

违反《广告法(2021修正)》第九条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3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600次的。2、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或服务的贬低危害较小,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明显增加的。3、广告主经营影响力明显较小,或经营体量、规模较小的。

《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12

违反《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已经审查批准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有效期限已过的。

广告内容合法且未逾期三个月的。

《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13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修正)》第三条,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内容合法的医疗广告的。

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修正)》第二十二条

14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修正)》第五条,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

广告内容合法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修正)》第二十二条 

三、违反电子商务、合同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15

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年版)》第十三条,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年版)》第四十四条

四、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

16

违反《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公共媒体、场所的宣传、展览、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真实存在,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7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存档备查等。

违法行为未满一个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一条

五、违反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18

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修订)》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修订)》第六条

19

违反《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现场计量交易时,未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

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六、违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20

违反《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违法情节较轻;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21

违反《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七条,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的。

违法情节较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2

违反《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销售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的。

违法情节较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3

违反《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违法情节较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24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版)》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能改正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版)》第五十三条

25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版)》第四十八条,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未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能改正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版)》第五十五条

七、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26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

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7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8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违法情节较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29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30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品经营者销售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31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九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2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标签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33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违法情节轻微,且经检验合格,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34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初次违法;2.经营面积不超过100㎡;3.无证经营时间在30天以内;4.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不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35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36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条,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37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规定的食品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2.不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3.不属于同一产品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情形,4.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38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二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

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五十条

39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

违法情节较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三十八条 

八、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40

违反《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并积极配合调查的;2.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

41

违反《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42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五条,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上述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七条

43

违反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上述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 

44

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并积极配合调查的;2.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二条

45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版)》第二十二条,非法收购药品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2.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版)》第四十三条

46

违反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

九、违反市场竞争管理规定的行为

47

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责令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的。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修正)》第五十二条

48

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

违法行为较轻,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修正)》第五十三条

十、违反其他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49

违反《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一条,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无违法所得,且无其他危害后果的。

《拍卖法(2015修正)》第六十条

50

违反《拍卖法(2015修正)》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小的。

《拍卖法(2015修正)》第六十二条 



附件3


南充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2021版)


类型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律责任依据

一、违反企业登记、审批、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

违反《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虚假出资骗取登记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额、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占应出资额的10%以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

《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2

违反《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10%以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

《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条

3

违反《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能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100万元以下,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造成较小损失。

《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4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三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5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6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7

违反《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一条,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的。

引证内容具备合法、有效证明,且真实、准确、完整,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8

违反《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均未标明的。

当事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的。

《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违反电子商务、合同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9

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版)》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版)》第四十六条

10

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版)》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明知而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

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版)》第四十七条 

四、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

11

违反《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违法行为轻微,经调解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的。

《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

12

违反《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违法行为轻微,经调解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的。

《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

13

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小,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八条 

14

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

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小,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八条

15

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为,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的。

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小,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八条 

16

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版)》第十六条第二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改正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版)》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五、违反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17

违反《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

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的。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四十三条 

18

违反《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1人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3.初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4.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较少的。

《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

19

违反《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2.初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一条

21

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六条,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的。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二十七条和《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七十三条

22

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二条,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经营规模较小且涉及金额小或者违法经营时间较短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二条 

23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第六项,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称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属初次被发现违法行为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款

24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初次违法,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

25

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修订)》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

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修订)》第五条 

六、违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26

违反《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规范,2.标注模糊、不清晰,3.产品未销售,及时改正的。

《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五十四条 

27

违反《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产品未销售的。

《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五十四条 

28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版)》第二十条,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已按设计进行制造活动的。

尚未制造成品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版)》第七十五条

29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版)》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

不超过90天,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重大影响,属初次违法且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并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版)》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30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版)》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重大影响,属初次违法且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并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版)》第八十八条

31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版)》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未继续使用该特种设备,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重大影响,属初次违法且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并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版)》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32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五条,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

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出售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四十五条

33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五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

初次违法销售或过失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四十八条

34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初次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且持续时间较短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五十七条

35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及标志编号的。

初次违法,且产品尚未销售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6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三十五条,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

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四十九条

37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主动将被动用、调换、转移、物品追回恢复原状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版)》第五十条 

七、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38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39

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40

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

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八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

41

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或者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改正的。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42

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版)》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经营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改正的。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43

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版)》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食品摊贩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或现制乳制品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改正的。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44

违反《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15修订)》第十四条,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生产预包装酒类的。

涉案酒类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15修订)》第三十九条

45

违反《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15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流动销售散装白酒的。

涉案酒类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15修订)》第四十条

八、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46

违反《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五十一条第一款、七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

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质量符合标准规定或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

47

违反《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委托生产、配制药品,但双方均具备规定条件的;2.有《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3.检出的不合格项目为溶出席、水分等药品非安全性项目的;4.经营、使用单位购进渠道合法的;6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48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

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九条

九、违反价格、市场竞争管理规定的行为

49

违反《价格法(1997版)》第十二条,个体经营者及中小微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价格法(1997版)》第三十九条

50

违反《价格法(1997版)》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并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初次违法或经营者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极小、主动消除后果等从轻情节的。

《价格法(1997版)》第四十条

51

违反《价格法(1997版)》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为去库存、降损耗开展促销活动中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的。

未达成交易,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价格法(1997版)》第四十条

十、违反其他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52

违反《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拍卖法(2015修正)》第六十条

53

违反《拍卖法(2015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违法行为较轻且未损害委托人或竞买人利益,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拍卖法(2015修正)》第六十二条 

54

违反《拍卖法(2015修正)》第三十条,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竞得拍卖标的也未造成其他竞买人等损害或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拍卖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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