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89937XU/2021-0006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1-10
文号
有效性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11-10 15:09 | 来源:信用监管科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南充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现印发《南充市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南充市市场监管系统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市场监管制度性成本,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大力营造“无事不扰”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划分,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完善本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章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第五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以涉企信息归集为基础,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数据监管、信用联合奖惩相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使用的数据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归集及协作监管平台、四川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等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生产经营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

      第七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包括基础评价标准和专项评价标准,对企业作出综合评价。

      基础评价标准,由市局信用监管科牵头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专项评价标准,由业务监管科室根据本业务领域特点建立。

      第八条 鼓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地产业结构,选定地方特色产业(行业),构建本地特色产业(行业)风险分类标准和管理制度,探索完善风险处置、跟踪和反馈机制,服务本地监管创新和政府决策。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依据:

      (一)超出法定公示期间不再公示的信息;

      (二)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

      (三)发生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变更前的信息;

      (四)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撤销部分的信息;

      (五)其他影响分类的信息被相关机构认定为误判、错误、笔误等与真实情况有偏差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不应作为分类依据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风险信用类别划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三种,在四川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用标签功能予以标记。

      第十一条 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信用风险类别划分为低风险:

      (一)企业成立时间在二年(含)以上;

      (二)企业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无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的信息;

      (三)企业当前不处于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的“黑名单”中;

      (四)企业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失信行为;

      (五)企业近三年没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风险类别划分为中风险:

      (一)企业近一年受到过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改正,或近五年受到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近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的信息;

      (三)企业当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企业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被发现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失信行为;

      (五)企业具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风险类别划分为高风险:

      (一)企业当前处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的“黑名单”中;

      (二)企业近三年内有三条以上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

      (三)企业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五)企业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被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六)企业具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情形且持续至今已满三年。


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 可采取下列措施优化低风险企业监管:

      (一)以企业全面自律和行业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不主动实施行政检查;

      (二)大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一般不列为检查对象,但明确纳入整治范围的除外。

      (四)实施包容监管,对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并加强行政指导督促企业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高风险等级,依法处罚。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行政许可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 可采取下列措施对中风险企业进行监管:

      (一)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关注对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三)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予以限制,在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方可办理;

      (四)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时,除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负责办理移出的机构还应当会同或者委托企业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开展信用约谈。

      第十七条 可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高风险企业严管:

      (一)实行严格监管,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三)依法限制或禁止其进入相关市场、相关行业,限制或禁止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四)限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

      (五)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时,除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负责办理移出的机构还应当会同或者委托企业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开展信用约谈。

      (六)在企业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时,不为其出具信用合规证明;

      (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荣誉限制,在其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申报劳动模范等时,不为其出具信用合规证明,不向有关部门推荐授予各项荣誉称号。


第四章 数据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监管平台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后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