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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0MB189937XU/2022-0002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1-30
文号
有效性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1-30 10:47 | 来源: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川市监发〔2021〕84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局),省质检院、省危化所: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创新监管机制,督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商事制度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证后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所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例行检查、飞行检查等。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所开展的实地检查;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减项、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开展的承诺核查;对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确定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开展的监督核查;对获证企业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例行检查是指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发证、迁址、增项以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开展的首次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有因监督检查。

      第三条证后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属地负责、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证后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实施证后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拟制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和计划。

      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证后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获证企业问题整改,开展整改问题复查;汇总上报证后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移交违法违规线索。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证后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便携式信息化终端等设备。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应有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省、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获证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派监管人员参加检查。

      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减项、名称变更的,对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确定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应当在企业获证后60日内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例行检查应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组织实施,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和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泸州、德阳、绵阳、乐山、南充、宜宾、达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实施检查,其余市(州)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检查。

      第十条实施证后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

      证后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或例行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若检查发现问题还应填写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检查记录表、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证后监督检查以告知承诺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为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日常监督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证照;

      (二)基本生产条件;

      (三)重要原材料(零部件)进货验收;

      (四)生产过程控制;

      (五)产品出厂检验;

      (六)遵守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结合企业最近一次年度自查报告进行。

      第十四条例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件材料;

      (二)人员能力;

      (三)企业环境与场所;

      (四)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

      (五)过程控制;

      (六)质量管理体系。

      例行检查内容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检验报告、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原料控制、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为关键项,其他内容为一般项。

      第十五条飞行检查根据事因,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内容,采取“四不两直”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评判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检查结果处置

      第十七条日常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督促企业整改,并将复查整改情况逐级上报至组织证后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第十八条例行检查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符合”:是指现场检查情况与企业承诺相符的情形。

      (二)“基本符合需整改”:是指现场检查情况与企业承诺没有关键项不符合的情形。

      (三)“不符合”:是指现场检查情况与企业承诺存在关键项任一不符合的情形。

      第十九条对例行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的获证企业,应按要求和时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成情况应书面报告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例行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获证企业,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条对监督检查整改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监管档案或数据库,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例行检查核实企业报送材料不符合实际,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发现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骗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出书面撤销建议(见附件5),逐级上报至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对例行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需整改”且企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要求的,或对例行检查结果为“不符合”且责令整改仍不符要求的,应当提出书面撤销建议,逐级上报至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许可建议: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获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管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对获证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跟踪改正情况。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系统性、区域性或者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并根据需要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企业或者有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组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6月18日印发的《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全覆盖例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通知书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例行检查记录表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撤销行政许可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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