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农牧业局、南充市监察局、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充市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牧业局、监察局、财政局、农经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部署精神,扎实推进全市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经相关部门反复研究,特制定《南充市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充市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南充市农牧业局 南充市监察局
南充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
南充市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维护村集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村集体资源的配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村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所有的房产、市场及其它公共设施;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村集体依法取得的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开发权;村集体资产所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共设施经营权等;其他属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济效益的村集体资源。
市场化配置是指通过公开出让、出租、承包或投资合作开发等市场竞争形式,对村集体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配置。
第三条 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应遵循依法、竞争、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第四条 村委会是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所辖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配置形式和标准
第六条 全市村集体资源的出让、出租、承包、投资合作开发,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配置形式进行。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须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形式进行配置:
(一)村集体的固定资产的出让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万元人民币);
(二)村集体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出让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万元人民币);
(三)村集体资源的占用费和使用费(包括租金)年估价达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万元人民币);
(四)估算价值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村集体资源与他方投资合作开发的。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须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形式进行配置:
(一)村集体的固定资产的出让估算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村集体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出让估算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村集体资源的占用费和使用费(包括租金)年估价达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估算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村集体资源与他方投资合作开发的。
低于上述标准的,经村委会研究决定,报村党支部备案,可采用其他的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严禁承租或承包者对村集体资源实施转租或转包。
配 置 程 序
第七条 采用招标形式配置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采用拍卖形式配置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形式配置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设置。拟出让、出租、承包或合作开发的村集体资源项目,须经村委会研究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报村党支部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或公众媒介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方可确定为配置项目。
(二)项目估价。配置项目确定后,村委会须结合市场行情,对配置项目进行评估作价,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合理底价。
(三)制作谈判文件。村集体资源项目配置前,须制作谈判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谈判方式、谈判条件、确定中标的方法和标准及违约责任等。谈判文件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发布谈判公告。谈判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竞标人的资格、谈判时间、地点、方式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谈判公告应在村务公开栏及公众媒介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实施谈判。谈判前,应成立由业主村委会、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共同参加的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参加谈判的竞标者不少于3个。
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审查竞标人的资格、相应配置文件情况,并确定中标人。
谈判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或公众媒介公布。谈判时应邀请乡镇人民政府派人指导和监督。
(六)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双方应在 15个工作日内签定合同。合同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竞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业主串通勾结的;
(二)竞标人以向业主或者配置谈判小组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竞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不与业主签定合同的;
(五)竞标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获取中标的。
责 任 追 究
第十条 村集体资源配置所得收益作为村财收入,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侵占。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源配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农牧业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及时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规定不进行市场化配置的;
(二)将应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化整为零的;
(三)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市场化配置的;
(四)不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市场化配置的。
第十二条 负责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与竞标人、合作方相互串通勾结,损害村集体利益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侵占村集体资源配置收益的;
(三)失职、渎职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 则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源出租、承包、投资合作开发期满后,如须再配置的,应遵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重新进行配置,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承包方、合作方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十四条 全市社区集体资源配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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