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充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加强全市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南充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9日
南充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有效防控重大 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相关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列入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和实行政府采购的动物疫苗。强制免疫病种与疫苗使用种类,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计划与防疫工作实际确定并适时调整。其他因病设防病种的政府采购动物疫苗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政府采购、储运、调拨和使用管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按照“据实申报、集中采购、统一调拨、逐级配发、冷链储运、规范使用、严格监管、定期核查”的原则,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计划申报,对疫苗储存、调拨、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废弃疫苗瓶无害化处理。
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开展疫苗使用技术服务指导、效果监测及评价,监督指导县(市、区)疫苗验收、储运、调拨、使用等工作。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本级疫苗库的日常管理,开展疫苗使用技术服务指导、效果监测及评价,负责疫苗验收、储运、调拨、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畜牧兽医机构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的保管、发放、使用和废弃疫苗瓶回收暂存工作,加强向属地党委、政府报告,统筹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强制免疫工作,督促规模养殖场(户)规范使用强制免疫疫苗、建立畜禽免疫档案。
第三章 疫苗申报采购
第六条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使用计划由县级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县级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动物强制免疫实施计划和本辖区畜牧生产数据,按“据实申报、适当储备”原则,于本年度内将下一年度疫苗需求计划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按规定及时以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农村厅与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与财政厅审核后,据实申请安排经费预算,再由省农业农村厅集中招标采购所需疫苗,保障疫苗及时供应。
第四章 调拨供应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完成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后,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实际需求,制订强制免疫疫苗调拨计划,确定各地疫苗调拨数量。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实行逐级调拨,采取春秋两季集中调拨与临时调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春秋防集中免疫按时开展。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调拨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时,分别向疫苗供应企业和县级农业农村局发送供苗计划,疫苗供应企业凭供苗计划直接送达县(市、区)指定地点。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逐级下发。
第十条 各疫苗供应企业要确保疫苗从生产企业配送到接收单位全程冷链运输。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苗配发的全过程必须在冷链条件下运输,不得脱离冷链。
第十一条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谁验收、谁负责”原则,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组,承当疫苗验收工作。疫苗接收时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必须认真核对数量、检查疫苗运输冷链情况、查验疫苗包装有无破损、疫苗颜色性状有无改变等情况,要求疫苗供应企业提供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签发的疫苗质量批签发合格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后,验收组必须出具有明确意见、签字盖章齐全的疫苗接收单。疫苗接收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疫苗供应企业的送货人,一份交县级农业农村局,一份存档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疫苗,应及时办理登记入库。对验收不合格或与要求规格不符的疫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拒收。
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辖区内出具的疫苗接收单并留存,统一汇总出具签字盖章齐全的疫苗接收单报市级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库管理。疫苗库管员主要负责疫苗管理、计划编制、申领计划审核和疫苗实物账登记;仓库保管员主要负责疫苗入库验收、出库发放、库存保管、出入库台账登记和冷藏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
第十四条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疫苗入、出库时,对疫苗的外包装质量、生产厂家、产品批号、有效期、品种、性状、数量、冷藏温度等进行查验,做好入、出库记录,建立健全疫苗保管台账。
第十五条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疫苗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管要求储存疫苗。冻干疫苗保存温度应在-15℃ 以下,灭活油乳剂疫苗保存温度应在2-8℃,并加强指导县本级和辖区内乡镇畜牧兽医机构的疫苗冷冻库和冷链库(冰柜、冰箱)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做好温度记录。不得发放和使用失效或超过有效期的疫苗。
第十六条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各乡镇畜牧兽医机构要按照“先短后长、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和使用疫苗,避免出现疫苗失效、积压、浪费等现象。
第十七条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执行疫苗出库登记制度,填写出库单,领取人核查无误后签字领用。发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凭出库单作为出、入库凭证,建立实物台账。
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在向村级动物防疫员、规模养殖场(户)发放疫苗时,应做好发放记录,同时登记实物。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规模养殖场(户)兽医要按规定保存、运输、稀释、注射使用疫苗,确保疫苗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强制免疫疫苗在集中免疫过程中出现畜禽较大数量副反应和死亡时,应及时逐级上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村级防疫员、规模养殖场户使用过的疫苗瓶不得随意丢弃,应交回乡镇畜牧兽医机构。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应对回收的废弃疫苗瓶及包装物按要求暂存,并定期交县级农业农村局,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疫苗报损(废)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本级农业农村局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批,对单一品种疫苗年报损(废)较大的,需要作出详细说明原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疫苗的调拨、储存、运输、出入库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脱离冷链储运疫苗,严禁倒买、变卖、毁损和浪费疫苗。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半年对县(市、区)疫苗接收、调拨情况、台账建立等进行抽查,县级农业农村局每季度对疫苗的入库、出库、库存、报损等情况进行财务核销。
第二十四条 春秋集中免疫结束后,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应分别及时组织开展集中免疫效果评价,对群体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农业农村部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免、加免。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要主动配合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动物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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