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626574Q/2023-0002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11-20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的通告

时间:2023-11-20 16:26 | 来源:局执法监督科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宣传教育,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营造良好的守法经营环境,按照南充市农业农村局等7单位《关于印发〈南充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作安排,现将2023年南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顺庆区黄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一案。2023718日,经南充市农产品检测中心检测,当事人黄某种植的豇豆“毒死蜱”含量超标,涉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查,当事人主动承认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了毒死蜱。20237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顺庆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2023923日,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分局华凤派出所经合议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将案件退回顺庆区农业农村局。当事人黄某平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顺庆区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3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阆中市蔡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2023620日,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蔡某销售的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样品中“氟氯氰菊酯”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技术要求。经查,当事人蔡某共种植豇豆60平方米。蔡某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氟氯氰菊酯,由于其本人没有安全间隔期意识,于用药翌日采摘了5kg豇豆用于销售,售价为5/kg,共销售了3kg,剩余2kg豇豆未售出用于自食。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违法情节显著轻微,阆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嘉陵区李某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案。202389日,嘉陵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种植大户李某正在收获自己种植的农产品(小白菜)准备运输到城区进行上市销售,遂要求李某提供该产品的生产记录档案,当事人所提供的档案中明确记载该批采收农产品(小白菜)于202387日施用了溴虫氟苯双酰胺农药用于防治病虫害,且该使用农药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为5天。当事人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嘉陵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某立即改正,监督当事人对已采收农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全部粉碎还地),并做出警告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嘉陵区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2023710日,南充市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嘉陵区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1016日,南充市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其开展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南充市嘉陵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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