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1-09 09:53:35 | 来源:局执法监督科

为贯彻落实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南府办函〔20235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市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包容审慎执法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实际,特制定《南充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20241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南充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适用条件

1

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非食品动物养殖单位、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用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因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但不包括抗生素类药物;

2.药品采购和使用记录及时、真实、完整;

3.动物所有者对使用人用药品知情并同意;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1.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不包括动物诊所将名称变更为动物医院;

3. 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3

对财会人员的任用,未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考核批准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五)财会人员的任用,未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考核批准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上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200元以下罚款。

1.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