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340J/2023-000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10-30
文号
南民规〔2023〕1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民政局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充市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11-09 15:21 | 来源:南充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殡葬管理处,市公墓服务中心,市黄陵园公墓:

现将《南充市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地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南充市民政局                                  南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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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川民发〔201955号)、《四川省民政厅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化川渝殡葬服务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20149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发〔20238号)精神,南充市民政局、南充市财政局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是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以保障基本殡葬服务需求、鼓励绿色节地生态安葬的保障和奖补政策,主要包括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第二章政策对象

第三条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对象,是指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两地殡仪服务机构火化的南充市户籍人员,以及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南充市内殡仪服务机构火化的下列人员

1. 驻南充市部队现役军人;

2. 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第四条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象,是指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纪念园中选择下列方式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南充市户籍人员:

1. 骨灰进行花葬、树葬、草坪葬,使用可降解骨灰盒,不留坟头,不单独立碑;

2. 骨灰撒散,不留坟头,不单独立碑;

3. 以不保留骨灰、不单独立碑为目的的其它节地生态安葬形式。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五条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应包括以下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殡葬服务费用

1. 殡仪车接运费;

2. 集体柜遗体放费(3日及以内);

3. 遗体火化费(包含卫生纸板费);

4. 骨灰寄存费(1年及以内);

5. 遗体消毒费;

6. 人工抬移费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可降解骨灰盒、骨灰盒(坛)等殡葬服务用品或项目费用。

第六条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项目中的实际发生项目进行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选择本细则第规定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以及非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提供的服务所产生费用,由丧事承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下同)自行承担;选择本细则第规定项目中更高档次服务所产生的价差,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其中存在农村、城镇定价差异的项目,统一采用城镇标准进行补差。

第七条属于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对象,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项目内产生费用总额不足1500/人(含1500/人)的,据实给予补贴或减免;超过1500/人的,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象,给予1000/人的一次性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第四章办理方式

第九条本着合理合规、简化便民的原则,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可采取提供补贴或减免费用两种方式执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放方式。

第十条采取提供补贴方式进行发放的地方,丧事承办人向逝者生前户籍地(现役军人驻地、未知名遗体发现地)所在乡镇(街道)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县级民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至丧事承办人的社保卡账户。

第十一条采取减免费用方式进行发放的地方,丧事承办人向提供服务的殡仪服务机构申请,由殡仪服务机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提供服务的殡仪服务机构直接对丧事承办人进行费用减免。

第十二条丧事承办人在申请绿色惠民殡葬补贴时,须填写《南充市绿色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并提供逝者户籍注销证明(或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遗体捐献证书),合法殡仪服务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费用清单,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证、社保卡,以及下列其他证件或证明。

1. 逝者为驻市部队现役军人,须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2. 逝者为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死亡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火化通知;

3.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还须提供公墓(或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纪念园出具的节地生态安葬证明、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殡仪服务机构审核后,必须在费用清单原件上标注绿色惠民殡葬补贴领取情况。

第五章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综合考虑各地殡葬改革推进情况特别是遗体火化数量、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市县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公示、解读和宣传,确保群众广泛知晓,确保群众能享受到绿色惠民殡葬政策。

第十六条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可适当扩大政策对象、惠民项目范围、政策标准,进一步明确惠民形式、范围标准等具体内容,并基于合规合理、简化便民的原则细化减免补贴申领程序,保障绿色惠民殡葬政策落实高效、兑现及时。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建立绿色惠民殡葬补贴档案,对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殡葬改革规定和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督促提升殡葬服务质量。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管工作,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绿色惠民殡葬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资金主动接受民政、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绿色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绿色惠民殡葬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追回相关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2年。《南充市民政局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政策的通知》(南民发〔201981号)同时废止。

南充市绿色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基本信息




南充市绿色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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