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3版)

时间:2024-02-27 15:46:54 | 来源:市民政局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全市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相关规定、发展规划,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相关规定、发展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相关规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老年大学和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全市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

(十)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ニ)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工作相关规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四)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的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市殡葬管理处不再承担殡葬执法职能,该项职能交由市民政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职责边界

(一)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南充市行政区划图。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验,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实施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表2-5


2-6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7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上述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8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9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10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养老服务和儿童保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办理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11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办理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12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埋葬骨灰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点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墓占地面积超标准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13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14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或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1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或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16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上述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17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上述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18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上述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19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上述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20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上述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21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上述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22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上述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23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上述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24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及批准程序,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责任主体

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25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26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27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责任主体

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28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涉密)

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养老服务和儿童保障科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2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30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对登记的社会团体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团体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31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32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责任主体

养老服务和儿童保障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养老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养老机构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33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事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受检对象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殡葬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34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受检对象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3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地名管理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涉嫌地名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责任主体

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检查对象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36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养老服务和儿童保障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37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实施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制作《取缔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4.解释备案责任:对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2-38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制作《取缔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4.解释备案责任:对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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