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21XK/2019-000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19-10-25
文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南充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0-25 16:08 | 来源:市科技局

南市科发〔201969

关于印发《南充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

  

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党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普阵地建设,引导和激励社会大力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应用,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南充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南充市委宣传部  

                                                                                                  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91023


南充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国、省关于加强科普能力建设的有关规定,有效整合各类科普教育资源,引导和激励社会各方面大力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应用,加强科普基地建设,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功能,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厂矿企业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实验基地、工作场地、科技场所等。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科普基地的范围: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厂矿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展览馆、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

(三)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

(四)具有科普展示功能的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示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四条  科普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基本设施条件

1.具备200以上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并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设施和器材(如音像设备、与专业有关的演示设备、模型、展板等);

2.具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够长期开展科普活动,并定期更新和补充;

3.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讲解员;

4.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文字、图片资料等;

5.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保障措施完备。

(二)管理制度建设

1.基地所属单位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2.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

3.制定基地科普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到位;

4.有稳定的能够维持基地科普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保障;

5.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普活动要求

1.制定有科普活动年度计划;

2.积极参与省、市、县(市、区)重大科普活动计划的实施,认真参加科普活动月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活动;

3.每年组织开展科普进学校、进企业、进街道(社区)或与学校、企业、街道(社区)等联合开展科普宣传、讲座、论坛等互动活动不少于3次;

4.全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应不少于100天,对青少年免费或优惠开放时间应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厂矿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50天;

5.在科普活动中,对公众参观、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应给予优惠;

6.严禁宣传封建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的内容。

第三章科普基地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中市级科普基地范围及申报条件的单位与场所均可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南充市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申报表》;

2.申请单位或场所法人资质材料;

3.当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

4.两年内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5.上年度财务报表;

6.其他能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市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各县(市、区)所辖单位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认定市级科普基地。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局对评审通过后的科普基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文进行认定,授予南充市科普基地牌匾,并备案登记。

第四章科普基地的职责

第九条  科普基地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强化爱国主义教育,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封建迷信以及与基地科普主题相悖的展出和活动。

第十条科普基地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科普基地基础条件建设,提高科普场馆和设施的使用效率,要不断更新、充实、完善、提高科普内容,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的功能。

第十一条各市级科普基地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局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当年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书面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第五章科普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科普基地的领导和指导,加大对科普基地的投入,重视关心基地的建设发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新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普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市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科学技术协会每三年对市级科普基地进行考核,考核情况面向社会公布。对考核合格的基地,继续保留南充市科普基地称号,不合格的,撤销其南充市科普基地称号。市科学技术局对考核优秀的市级科普基地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南充市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牌匾:违法乱纪行为的;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科普任务的;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