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4号)、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四川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川经信轻纺〔2017〕23号)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60号)精神,我委结合南充实际制定了《南充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经信局、相关企业高度重视食盐供应应急管理工作,按照要求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南充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
2.1市级牵头单位
2.2市级成员单位
2.3市常设机构
2.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2.5 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
3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及信息报告
3.1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含义
3.2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3.3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报告
4 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5 响应级次划分及认定
5.1 响应级次划分
5.2 响应级次认定
6 应急响应
6.1情况报告
6.2应急值班
6.3通讯联系
6.4新闻发布
6.5组织保供
6.6 食盐储备应急供应
6.7 应急供应企业响应
6.8市外食盐应急调运
6.9应急供应运输
6.10应急供应特殊措施
6.11应急供应快报制度
6.12应急供应期间违法案件查处
7 善后工作
7.1报销经费
7.2补足储备
7.3总结改进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8.4预案修订和更新
8.5地方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明确在食盐供应紧急情况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职责,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起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食盐应急供应,确保南充市食盐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南充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充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我市发生的各类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南充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当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食盐应急供应处置。
1.4.2 政企联动、有序调度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作为食盐专营主体,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应服从调配,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共同积极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必要时按程序向省盐业主管部门申请调度、动用全社会食盐储备,并根据指令配合做好调度、动用全社会食盐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食盐供应。
2 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
2.1 市级牵头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委为市级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的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2.1.1 指挥全市食盐供应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作出应急决策。
2.1.2 负责向市政府、省盐业主管部门报告,向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牵头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工作。必要时向省盐业主管部门提出支持请求。
2.1.3 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调运食盐。
2.1.4 组织协调县(市、区)之间应急工作。
2.1.5 执行上级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指令,并及时上报处置信息。
2.2 市级成员单位
市级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等。
2.2.1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监督管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2.2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场食盐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的食盐价格,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2.2.3 市公安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协同盐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打击食盐经销商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破坏食盐专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2.4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应急办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条件下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2.2.5 市财政局负责协同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做好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动用全社会食盐储备的资金支持。
2.2.6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下食盐专项应急运输。
2.2.7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商场对投放和供应的食盐进行销售。
2.2.8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食盐科学加碘的监测工作,保障市民食用合格加碘盐。
2.2.9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中涉及食盐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
2.2.10市工商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中食盐经销商采取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食盐市场正常秩序的查处。
2.3 市常设机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的科室,承担市食盐供应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
2.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2.4.1 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履行食盐储备责任;
2.4.2 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做好企业食盐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2.4.3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上级盐业主管部门指令要求,及时将储备食盐投放指定市场;
2.4.4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部门安排,及时调整食盐生产、发运计划,无条件首先满足和保证食盐市场应急需求;
2.4.5 市场销售发现有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苗头的,及时向盐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协助盐业主管部门,掌握市场动态。
2.5 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
2.5.1 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编制;
2.5.2 牵头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5.3 执行上级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指令;
2.5.4 及时上报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3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及信息报告
3.1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含义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是指食盐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出现较大面积食盐脱销,或发生群体性食盐质量事件及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公众恐慌,引发食盐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3.2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要分别选定4-8家销量相对较大的食盐零售企业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食盐市场价格、市场供应及需求量进行监测,并根据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及市场动态特点,做出相应的分析、预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
3.3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报告
3.3.1 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
在食盐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报告。
3.3.1.1 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断档或居民排队集中购买现象。
3.3.1.2 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
3.3.1.3 食盐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可能波及食盐供应安全。
3.3.2 盐业主管部门
在本辖区食盐市场出现供应紧张,脱销、断档或居民集中排队购买等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后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盐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4 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4.1 接到县(市、区)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上级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4.2 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4.3 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4.4 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
4.5 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5 响应级次划分及认定
5.1 响应级次划分
结合我市实际,将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Ⅰ、Ⅱ、Ⅲ三个级次。
5.1.1 Ⅰ级为省内2个(含)以上设区市(州)(含本市)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或因毗邻市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导致我市1个(含)以上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5.1.2 Ⅱ级为市内2个(含)以上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5.1.3 Ⅲ级为市内1个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5.1.4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引发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其级次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视实际情况确定。
5.2 响应级次认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信息立即组织进行核实,根据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确定应急响应级次。经核实认定为Ⅰ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按程序上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认定为Ⅱ级或Ⅲ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由相关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相关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当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6 应急响应
6.1 情况报告
市经济信息化委在收到符合认定为Ⅰ级、Ⅱ级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向相关市级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发布预警警报;涉及毗邻市的,向毗邻市盐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6.2 应急值班
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
6.3 通讯联系
市经济信息化委盐业管理分管领导及科室人员保持通讯畅通。相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将值班电话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备。
6.4 新闻发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食盐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稳定市场。
6.5 组织保供
盐业主管部门迅速组织食盐生产、供应企业紧急调运库存,保障食盐供应,做好销售记录。
6.6 食盐储备应急供应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收集和核实的情况,必要时向省盐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度、动用食盐储备的申请(包括种类、数量及运输方式等),经批准后按指令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6.7 应急供应企业响应
6.7.1 动用储备响应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接到上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下达的动用食盐储备的指令后,迅速响应,落实部门和专人,执行储备食盐发运任务。
6.7.2 调整生产、发运计划响应
食盐应急供应企业要根据上级盐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调整生产、发运计划,优先保证食盐市场应急需求。
6.8 市外食盐应急调运
在动用全市食盐储备、市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增加食盐产量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省盐业主管部门,并请求从市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紧急购调食盐。
6.9 应急供应运输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调运食盐的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自然灾害情况下,公路、铁路运输未中断的,采取公路、铁路运输进行应急供应;公路、铁路运输出现中断时,应急供应采取空投等特殊方式。需要空投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程序上报省盐业主管部门协调空军进行空投。
6.10 应急供应特殊措施
应急供应期间,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限量供应、凭票供应等特殊措施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6.11 应急供应快报制度
应急供应期间实行快报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应急供应企业,每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当日食盐和小袋食盐产量、调运量、销量、库存日报表。
6.12 应急供应期间违法案件查处
应急供应期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盐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应急供应义务的,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省盐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许可;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食盐经销商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食盐的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查处哄抬盐价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依法处置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中的治安案件,协同有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7 善后工作
7.1 报销经费
食盐应急供应状态结束后,相关食盐应急供应企业将动用食盐储备的数量、发生的应急运输等相关费用情况,报属地盐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后支付相关费用。
7.2 补足储备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将已动用的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按照规定储备量补齐。
7.3 总结改进
食盐供应应急处置结束后,盐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针对组织实施本预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4 预案修订和更新
本预案发布后,根据实施情况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8.5 地方预案
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切合本地实际且与本预案相配套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