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你我同行

时间:2023-03-23 17:00:00 | 来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南充市疾控中心提醒,《职业病防治法》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基本法律,在积极防控疫情的同时,应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一、什么是(法定)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有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大类,132种。具体可详见《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三、 如何防治职业病?

一是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大力推进生产工艺改革;三是加强生产场所通风净化; 四是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五是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

四、劳动者怀疑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时会综合以下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南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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