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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0MB1658461E/2021-0005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发布日期
2021-04-02

南充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南充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4-02 17:14 | 来源:市经济合作外事局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鼓励和吸引更多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助力加快建设成渝第二城、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次极核。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南充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 

联系科室:南充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合作规划科

联 系 人:林万家

联系电话:16683322969

   箱:1161006443@qq.com

通信地址:南充市滨江北路3段112号南充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605 


附件:《南充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南充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2021年3月31日


南充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鼓励和吸引更多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助力加快建设成渝第二城、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次极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一)新引进外来南充投资(含外商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南充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建筑施工类)。

二、优惠政策

(二)市、各县(市、区)政府可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贴、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

(三)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或国土空间规划并通过用地预审的重大项目,可使用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支持。

(四)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可采取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在符合政策条件下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款。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地。

(五)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六)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可按企业要求提供标准厂房,企业可采取租用、先租后买等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在租用期间可按一定年限减免租金或给予一定年限的租金补贴。

(七)积极支持招商引资企业纳入增量配电改革、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水电消纳等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天然气直供范围,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工业用气成本。对水、电、气设施相关费用按省、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可给予价格补贴。

(八)为招商引资企业推行并购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和设置更加灵活还款方式的各类金融机构,可给予优惠政策。

(九)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

(十)对新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企业已在南充注册并开设外汇账户,可根据境外资金到位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

(十一)对招商引资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依照规定按下限收取。对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可对城镇建设类有关收费给予补贴。

(十二)对新引进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投产运营后对地方经济贡献为参照数按一定年限和比例给予补贴。

(十三)对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一定年限和比例给予补贴。

(十四)对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可通过技术改造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十五)对新引进的企业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十六)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对符合我市政府性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基金投资条件,政府投资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和年限让渡给企业。

(十八)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支持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以及通过债券发行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十九)对新设立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分年限按实缴注册资本金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贴。

(二十)对在我市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或一定年限及比例的租房补贴。

(二十一)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按工种、类别及相应的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十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务院、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和专利奖的,给予所获奖金等额奖励。对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落地,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国家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首次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成功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称号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年获得多个品牌称号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奖励一次。

(二十四)落实四川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政策措施,优先推广运用在我市投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在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南充造”优质产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机构采购、使用“南充造”产品。引导企业就近配套,开展产品互连互采互用,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大力推动“南充造”产品市场占有率,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二十五)对新引进的企业实际年纳税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且当年税收增幅在10%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推荐企业主要负责人参评“市优秀企业家”。

(二十六)对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管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且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根据其贡献情况可按一定年限给予薪酬补贴。

(二十七)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的随迁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本人意愿和居住地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二十八)对为我市招商引进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不含公职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按当期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即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的3‰奖励,引进单个项目获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附则

(二十九)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和重大产业、外资项目及需要特惠支持政策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三十)本政策实施前与我市已签约的招商引资企业,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外,原则上执行已签协议约定的支持政策。对市内新投资成立的企业,参照本政策予以支持。

(三十一)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支持外,还同时享受国家、省级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二)本政策所需奖补资金由相关县(市、区)承担并负责兑现落实,对于县(市、区)招引的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市级可按“一事一议”有关规定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十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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