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15 09:20:00 | 来源:省司法厅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违法违规线索,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政执法活动关系自身权益,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反映情况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违法违规,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反映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存在不履行、越权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法定职责,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等行政执法不严格、不公正问题的;

(二)存在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暴力执法、“一刀切”执法等行政执法不规范、不文明问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亮证执法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渠道,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等。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在社区、园区等场所和新闻媒体、新兴媒体等平台设置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接收点,方便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实名或者匿名提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实名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电话、地址等真实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台账,记录投诉举报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接收人、接收时间和反映问题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登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应当审查问题线索,并及时作出处理:

(一)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立案,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并反馈实名投诉举报人。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十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根据有关事项的性质、程度和后果,需要即时监督的,应当立案。

(四)对正在或者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处理的,不予立案。

(五)对投诉举报内容不具体、主要证据材料缺失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举报人提供具体线索和必要的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人使用匿名投诉举报的,暂存待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反馈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监督机关反映。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投诉举报情况统计分析,对投诉举报问题多发的领域、区域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信息告知被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及被举报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在新闻报道等其他场合公开。

禁止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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