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78474500XT/2024-0000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6-04-29
文号
南国资〔2016〕96号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南充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 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时间:2024-04-23 10:42 | 来源:市国资委

南充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充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

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南国资〔201696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根据省、市规范中介机构聘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实际情况,市国资委对《南充市政府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南充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429








南充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2016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国资委和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有关规定,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市国资委企业改革重组科负责备选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市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和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第六条 国有(出资)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 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实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四)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五)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了后续教育培训,特定事项须参加市级以上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九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专项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人。


(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8人。


(三)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注册房地产评估师不少于5人。


(四)土地评估事务所: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人。


(五)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六)从事产权交易、拍卖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有1名以上执业注册拍卖师和3名以上具有拍卖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十条 在备选库有效期内,市国资委通过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价,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根据综合评审情况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调整和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须退出备选库:


(一)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良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审查有重大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六)服务有效期内出现两次拒绝执业的。


(七)被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或被其他国资监管机构列入黑名单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业务需要确需补充实力雄厚、资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的,需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科备案。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企业改革重组科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单位对口业务聘请中介机构及执业过程的指导,负责对各承办科室或企业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提出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调整建议。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分工,或按照委领导的指派,具体负责中介机构选聘的相关工作,委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由企业负责组织选聘,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重大中介服务事项邀请市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参与。企业应将选聘结果及服务评价等资料报市国资委企业改革重组科备案。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选聘采用公开比选、随机选取或直接指定等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应采取公开比选方式。单笔服务费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应采用随机选取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组织建立由市国资委和部分国有企业相关专业人员共15人组成的中介机构选聘比选工作评委库。


第十七条 重大中介服务事项公开比选程序


(一)制定方案


承办科室(企业)成立选聘工作小组,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及标的物具体情况制定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定(企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参选中介机构


承办科室(企业)根据比选方案,在南充市国资委网站(http://www.ncsgzw.gov.cn/)发布公告及比选方案,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公开征集自愿参加比选的中介机构。参选中介机构根据比选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加印密封的比选响应文件。


(三)资格审查


承办科室(企业)负责对报名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与比选中介机构名单。


(四)组织比选


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3-5名评委组成评审组,为保证比选工作的公平、公正,承办科室(企业)、监察室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组。比选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比选结果有两家以上中介机构得分相同的,抽签决定中选中介机构。


(五)比选结果公示及通知


比选结果须经评委、现场监督人员、中选中介机构签字确认后,由承办科室(企业)制作比选结果公示表,在南充市国资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满后无异议的,经分管领导审签,报主要领导审定,由承办科室(企业)及时向中选中介机构发出书面中选通知。


(六)中选中介机构放弃中选、不按要求签订合同、转让中选项目或者有其他违反比选规定的行为,取消本次中选资格并列入南充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黑名单。本次比选得分第二名的中介机构为中选中介机构。第二名中选中介机构也出现上述情况的,重新组织比选。


第十八条 随机选取程序


(一)制定方案


承办科室(企业)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及标的物具体情况,制订参选中介机构条件、中介服务价格、约定执业要求等事项,报主要领导审定。


(二)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参选机构


承办科室(企业)根据随机选取方案,在南充市国资委网站(http://www.ncsgzw.gov.cn/)发布公告及随机选取方案,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公开征集自愿参加随机选取的中介机构。参选中介机构根据随机选取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加印密封的参选响应文件。


(三)资格审查


承办科室(企业)负责对报名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选中介机构名单。


(四)随机选定


由承办科室(企业)通知符合条件的参选中介机构,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公开组织随机选取,确定中选中介机构。


(五)选定结果公示及通知


随机选定结果须经承办科室(企业)负责人、现场监督人员、中选中介机构签字确认后,由承办科室(企业)制作选定结果公示表,在南充市国资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满后无异议的,经分管领导审签,报主要领导审定,由承办科室(企业)及时向中选中介机构发出书面中选通知。


第十九条 对已实施中介服务项目需进行的后续事项,或因保密需要、时间紧急以及标的额度较小的一般中介服务项目,可采取直接指定方式产生。承办科室将指定建议方案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事项(产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涉及股东权益变动事项除外)需直接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 对地方经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中介服务项目,经相关部门会商同意或经市政府同意,可在省级及以上备选库中选择确定中介机构。


对中介机构有特殊资质要求,市国资委备选库无法满足的,可按相关规定另行选聘。


第二十一条 选聘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及时填写《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备案表》(见附件),并将选聘资料报企业改革重组科备份。企业组织的,由企业自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为委托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国资委有权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门机构予以复审。


第二十三条 对经复审查实,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列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黑名单,在三年之内取消其参选入库资格。同时,将其违规违法情况通报其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不得将中选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不得为关联企业或有利害关系的企业从事中介服务业务。对在委托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的相关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及其业务报告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要对中介机构选聘和委托服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特殊重大中介服务事项应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降低聘请中介机构执业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维护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介机构服务费的收取,按照建立激励机制、降低成本、合理低价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有参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由国有产权代表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具体建议和要求,聘用结果由国有产权代表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聘请中介机构从事国有资产执业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国资〔201114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南充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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